要旨
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收受台灣省政府訴願駁回之訴願決定書,而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對該訴願決定不服,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再訴願機關之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收受該再訴願書,內政部即以本件再訴願案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收文,依八十九年七月一起施行之訴願法,已無再訴願制度,故本件再訴願案應認係提起行政訴訟,因而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移至該管行政法院審理。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有無當事人能力?
案由
案 例:原告於民國 (下同) 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收受台灣省政府訴願駁回之訴願決定書,而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對該訴願決定不服,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再訴願機關之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收受該再訴願書,內政部即以本件再訴願案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收文,依八十九年七月一起施行之訴願法,已無再訴願制度,故本件再訴願案應認係提起行政訴訟,因而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 ,移至該管行政法院審理。
法律問題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有無當事人能力?
討論意見
甲說: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依此規定,似應認縣 (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乙說: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認地方機關始有當事人能力。 丙說:修正訴願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據此規定,似應審查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是否獲頒有印信及能否獨立對外行文?或能否獨立對人民為行政處分?如屬肯定者,自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則否。
決議
是否有當事人能力應以是否為縣 (市) 政府所附屬之機關為準,如是縣 (市) 政府之附屬機關,因其有機關之組織法、獨立之預算及印信,故有獨立的當事人能力。至於縣 (市) 政府內部單位,則因其無上述三條件,故無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