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被告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乃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款之規定,判命被告機關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此時主文應否一併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法律問題
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涉及被告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乃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款之規定,判命被告機關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此時主文應否一併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討論意見
甲說: (肯定說) 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係請求判決被告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而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結果,僅判命被告機關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顯然原告並未獲得全部勝訴之判決,自應認原告其餘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主文一併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俾使原告有上訴救濟之機會。 乙說: (否定說) 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款之規定,判命被告機關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所為之判決,故主文無庸一併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俟被告機關依原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決定後,原告對之如有不服,仍得提起行政救濟,並非無救濟之機會。
研討結果
採甲說。
研討結果
採甲說。
提案機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九十二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 法律問題八)
參考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200 條 (87.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