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原告甲之被繼承人乙不服行政機關對於涉及依法得繼受之權利所為之行政處分,於提起訴願後死亡,惟未為訴願機關知悉,竟仍以乙為訴願人,而經實體認定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並送達與甲收受,嗣甲不服該訴願決定,以乙唯一繼承人身分再提起撤銷訴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
原告甲之被繼承人乙不服行政機關對於涉及依法得繼受之權利所為之行政處分,於提起訴願後死亡,惟未為訴願機關知悉,竟仍以乙為訴願人,而經實體認定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並送達與甲收受,嗣甲不服該訴願決定,以乙唯一繼承人身分再提起撤銷訴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
討論意見
甲說: (法院逕為實體裁判說) 訴願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從而訴願人於訴願中死亡,因其繼承人未為陳明承受訴願,訴願機關無從知悉訴願人死亡而為訴願決定勢所難免,而乙之繼承人甲既因代收而知悉該訴願決定結果,其效力等同該訴願決定對其送達,為節勞費,自可由法院逕為裁判。 乙說: (逕從程序上撤銷訴願決定說) 訴願程序中訴願人死亡,訴願機關應通知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令得承受訴願之人續行訴願程序,始為合法。否則,如對已死亡無權利能力之訴願人而為決定,其決定自屬違法,自應由法院於程序上將訴願決定撤銷,另由訴願機關重為決定。
研討結果
多數採乙說。
研討結果
多數採乙說。
提案機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九十二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 法律問題十一)
參考法條
訴願法 第 87 條 (8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