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經濟部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辦台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一億元之公司登記事項,台北市轄內A公司不服台北市政府撤銷其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之處分,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或經濟部?
法律問題
經濟部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辦台北市政府辦理其轄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一億元之公司登記事項,台北市轄內A公司不服台北市政府撤銷其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之處分,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或經濟部?
討論意見
甲說:行政院。 理由:按訴願法第九條規定:「按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 (鎮、市) 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辦理經濟部委辦之前開公司登記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台北市政府之行政處分,依前揭訴願法第九條之規定,其訴願管轄機關,應向台北市政府之直接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乙說:經濟部。 理由:按訴願法第九條後段規定,不服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應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又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應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亦為同法第四條第五款所明定。是台北市政府辦理經濟部委辦之前開公司登記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應比照訴願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向中央主管部即經濟部提起訴願。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研討結果
採乙說。
提案機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九十三年各級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四)
參考法條
公司法 第 5 條 (90.11.12) 訴願法 第 4、9 條 (8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