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再審原告對尚未確定之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時,經闡明確係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且該判決業已確定,則得否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駁回之?
法律問題
再審原告對尚未確定之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時,經闡明確係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且該判決業已確定,則得否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駁回之?
討論意見
甲說:按再審不屬於審級救濟,因其須對「確定之終局判決」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參照) ,性質上乃屬非常法律救濟,與上訴、抗告等皆在該裁判尚未確定前為之,並因其提起而阻止原裁判確定之一般救濟方法有別,故就未確定之判決應依上訴程序聲明不服,不得再審,此即再審具補充性,係在補救上訴制度之窮。再審原告於判決尚未確定前即行提起再審之訴,因未合於再審之特別要件,且有違再審補充性原則,法院自應以其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乙說:再審原告於判決尚未確定前提起再審之訴,雖未合於再審法定要件,惟法院於該判決已逾上訴期間而告確定後始為裁判,其程序之瑕疵已因時間之經過而補正,其再審之訴自屬合法。
研討結果
採乙說。
研討結果
多數採乙說。
提案機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九十四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 提案十)
參考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6、278 條 (87.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