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 106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行政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 號
要旨
甲於 90 年 1 月 1 日取得 A 商標(下稱據爭商標)之註冊,商標權期間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且甲曾於市場上真實使用其註冊商標,惟甲未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或屆滿後六個月申請延展註冊 A 商標,故 A商標已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商標權期間屆滿時消滅,且甲於商標權消滅後即未再使用 A 商標。嗣乙於 103 年 5 月 1 日以近似於 A 商標之 B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申請指定使用於相同商品,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公告後,甲提出契約證明乙與甲曾經有業務往來關係,並檢送 A 商標於商標權期間內之使用證據作為先使用之事證,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提起異議或評定是否有理由?
案由
法律議題:甲於 90 年 1 月 1 日取得 A 商標(下稱據爭商標)之註冊,商標權期間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且甲曾於市場上真實使用其註冊商標,惟甲未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或屆滿後六個月申請延展註冊 A 商標,故 A商標已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商標權期間屆滿時消滅,且甲於商標權消滅後即未再使用 A 商標。嗣乙於 103 年 5 月 1 日以近似於 A 商標之B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申請指定使用於相同商品,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公告後,甲提出契約證明乙與甲曾經有業務往來關係,並檢送A 商標於商標權期間內之使用證據作為先使用之事證,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提起異議或評定是否有理由?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一)按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2 款規定,二者規範目的與要件均有所不同,甲以第 12 款提出爭議,只要據爭商標為「先使用之商標」為己足,是以據爭 A 商標縱其商標權期間到期未延展而消滅,但本條款係為防止搶先註冊,賦予先使用權人救濟機會之規定,所稱「先使用之商標」係相對於系爭商標為先使用,僅須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先使用同一或近似據爭商標,即有該款規定之適用,故不影響甲有先使用據爭 A 商標之認定(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181 號行政判決)。(二)又先使用之商標因商標權期間屆滿,縱令未依法辦理延展,依相關規定,僅生商標權消滅之效果,然其商標先使用之事實,已然存在,而不受影響(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50 號判決)。
乙說:否定說
(一)按商標法對於商標之保護係採註冊保護原則,商標權屆期消滅後,應開放給他人申請註冊,除非原商標權人仍有持續使用之情形,方有依法另予保護之必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1750 號判決意旨參照)。衡酌一般商標權期滿未延展註冊者,或因商標權人不欲繼續使用,或因已停止使用,自無依法保護之必要。
(二)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尚且有使用商標之義務,否則將會依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 3 年間未使用而構成商標權被廢止之事由,故商標法例外保護之先使用商標者,其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對他人商標提出爭議時,縱無庸證明其自初始使用該商標後有持續使用之事實,至少應證明在後註冊商標申請前,依社會通念可期待之合理期間仍有使用該商標之事實(經訴字第 09706106520 號訴願決定意旨參照),方得受保護。
(三)據爭商標於商標權期滿後迄至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因停止使用超過 3 年以上,依社會通念可期待之合理期間內,並無因行銷之目的而有使用據爭商標之事實,自不應賦予據爭商標較諸依法申請註冊商標更大之保護,否則即與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主義之原則有違。
研討結果
多數採乙說(甲說:2 票;乙說:8 票)。
研討結果
多數採乙說(經付大會表決結果:參與表決人數 27 人,採甲說 10票,採乙說 17 票)。
相關法條
(一)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12 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商標法第 33 條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三)商標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當然消滅:一、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消滅。」
提案機關
智慧財產法院(司法院 106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行政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 1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