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為某郵局之員工,依郵局之工作規則,郵局得要求員工延時工作,員工加班應填寫單據,經主管核定後始可(詳如參考資料)。嗣某縣政府對郵局實施勞動檢查,以簽到、退時間為準,發現甲有 1 日工作時間超過 8小時情事,惟郵局未發給延長工時之工資或補休,而甲並未填寫逾時工作登記單,申請主管核可,郵局無法舉證甲是從事私事,縣政府亦無法舉證從事公務,縣政府得否認為郵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依同法第 79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
法律問題
甲為某郵局之員工,依郵局之工作規則,郵局得要求員工延時工作,員工加班應填寫單據,經主管核定後始可(詳如參考資料)。嗣某縣政府對郵局實施勞動檢查,以簽到、退時間為準,發現甲有 1 日工作時間超過 8小時情事,惟郵局未發給延長工時之工資或補休,而甲並未填寫逾時工作登記單,申請主管核可,郵局無法舉證甲是從事私事,縣政府亦無法舉證從事公務,縣政府得否認為郵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依同法第 79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
討論意見
甲說: (一)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4 月 6 日臺 81 勞動 2 字第 09906 號函認為:「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即應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雇主對工作場所及勞工於工作時間內所為之勞務行為,本有監督管理之權,要難以勞工未申請加班而規避勞動基準法有關給付延時工資之規定。」 (二)對勞資雙方而言,勞工本處於弱勢地位,是勞動基準法係為平衡雙方之斡旋能力及保障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從而,本件應作有利於員工之認定,若員工簽到、退時間已逾 8 小時,即應給付延時工資。郵局未給付,自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而得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予以裁罰。 乙說: (一)雇主對工作場所及勞工於工作時間內所為之勞務行為,固有監督管理之權,惟基於管理之彈性,及減少成本之考量,雇主不可能無時無刻監督勞工,故員工延時工作,自需由員工填寫申請單,由雇主考量合理工作時間後,斟酌核定之。倘員工未申請加班,自應認為其逗留公司係從事私事,非延時工作。 (二)中華郵政公司之工作規則既已針對勞工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等勞動條件制訂規範,核其性質應為勞工與郵政公司間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故勞工應遵守之。是勞工未遵守勞動契約,申請加班,自不能認為係延時工作。郵局未發給加班費或給予補休,並無不法。提案法院研究意見: 採甲說。
研究意見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以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並提供勞務為要件。設題中,僅敘明「以簽到、退時間為準,發現甲有 1 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情事」。另討論意見甲、乙二說均未究明員工甲是否有提供勞務而延時工作之事實。於事實未明之情況下,無從進一步為法律上之判斷。(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多數採乙說。 (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本件屬事實爭議,建議提案法院撤回本提案。大會研討結果: 提案機關撤回本提案。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一)第 24 條第 1 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分之二以上。三、依第 32條第 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二)第 79 條第 1 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第 22 條至第 25 條、第 3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 項、第7 項、第 32 條、第 34 條至第 41 條、第 49 條第 1 項或第 59 條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27 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 33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43 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參考資料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與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協約」 1.第 13 條第 5 項:「甲方(按:即中華郵政公司)為提供社會大眾用郵之便利,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超過第 1 項規定之工作時數,應依會員意願加發工資或予以補休。」 2.第 14 條:「郵政事業係特殊行業,甲方基於業務上需要,得請乙方(按:即中華郵政工會)會員在勞動基準法規定時數範圍內延時工作,……」。 (二)中華郵政公司「員工加班實施要點」 1.第 2 條:「為提供社會大眾用郵之便利,基於業務上需要,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在勞動基準法規定時數範圍內將工作延時之。」 2.第 4 條第 2 至 4 項:「員工加班應由單位主管核定,本人填寫『員工逾時工作登記單』辦理。因突發事件須臨時調度加班處理者,如事先填報確有困難,得於事後依照前項規定補辦加班手續。員工於工作時間外應即離開工作場所,未經加班申請程序者不計入工作時間。」 (三)中華郵政公司「工作規則」 第 41 條第 2、3 項:「前項延長工作時間須經直屬主管審定及同意,並由員工填寫逾時工作登單後辦理。外勤投遞人員應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指定之工作量,各局並應明定所轄各投遞區段之每小時平均工作基準,作為核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依據。」 (四)裁判資料: 1.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77 號判決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5 號判決 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662 號判決 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27 號判決
提案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6 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提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