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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07 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提案六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之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或聲請迴避,該聲請事件經裁定駁回而原告提起抗告時,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命補繳之抗告費用應為若干?

法律問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之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或聲請迴避,該聲請事件經裁定駁回而原告提起抗告時,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命補繳之抗告費用應為若干?

討論意見

甲說:應徵收新臺幣(下同)300 元。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5 明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本件之訴訟救助或聲請迴避均屬交通裁決事件所衍生,應依上述條文規定徵收之。且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裁判費僅徵收 750 元,如其衍生之聲請訴訟救助或聲請迴避之抗告費需繳納 1,000 元,似不符合比例原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3 年度救字第 3 號裁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5 年度救字第 2 號裁定參照)乙說:應徵收 1,000 元。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5 第 1 項第 3 款明定徵收 300 元抗告費者,為交通裁決事件。本件係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或聲請迴避事件,與交通裁決事件不同,且此類事件本質上與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或聲請迴避事件,提起之抗告相同。故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4 規定,徵收裁判費 1,000 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4 年度聲字第 9 號裁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5年度救字第 1 號裁定參照)丙說: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5 第 1 項第 3款徵收 300 元抗告費,聲請迴避事件則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4 規定,徵收裁判費 1,000 元。

研討結果

多數採甲說。

研究意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甲說。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多數採乙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多數採甲說。

研討結果

(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表決結果:實到 10 人,採甲說 6 人,採乙說 4 人,採丙說 0 人。

(二)高等行政法院表決結果:實到 43 人,採甲說 22 人,採乙說 14人,採丙說 0 人。

(三)決議採甲說。

相關法條

(一)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二)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5: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參考資料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3 年度救字第 3 號裁定。

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5 年度救字第 2 號裁定。

參考資料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4 年度聲字第 9 號裁定。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05 年度救字第 1 號裁定。

提案機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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