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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 第 5 案

會議日期 90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處分之記過與懲處處分之記過有何不同?行政院為配合推動績效待遇制度,研商修定之「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有關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依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因關涉公務員權益,是否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規範?

決議

(一)懲戒處分之記過與懲處處分之記過有何不同?

1.前者係懲戒處分,為司法機關之處分;後者係懲處處分。

2.前者記過,並無大過、小過之分;後者記過係指小過而言。3.前者無功過相抵之問題;後者平時考核,功過得互相抵銷。4.前者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減其月俸;後者則無此規定。

(二)行政院為配合推動績效待遇制度,研商公務員具有某種情事,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是否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規範,因非屬本會職掌,未便表示意見。

提案機關

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 第 5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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