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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 第 39 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是否可請公懲會於網站開設專區,刊登與公務員懲戒相關之最新司法判例或函釋,俾供各機關懲戒業務承辦人參考?

說明

(一)鑑於行政法院判決中,常有出現與公務員懲戒業務相關之情形,然一般懲戒業務承辦人員對司法判決較不注意,或是雖有注意卻無法得知公懲會是否採納,以致可能在不知最新狀況下,發生錯誤引用之情形。

(二)舉例來說,公懲會 86 年 7 月 1 日 86 台會議字第 2079 號函釋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所指「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原處分失其效力」,應解為自懲戒案件移送公懲會之同時,原處分即告失效;惟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295 號判決卻認為,「原處分失其效力應以公懲會就審議案件作成議決書為其前題」。是以,在實務上,公懲會目前是否採納此一判決,多數懲戒業務承辦人並不明瞭,以致可能發生引用錯誤而不自知。

(三)因此,為使各機關懲戒業務承辦人能及時瞭解相關判例與函釋,建議公懲會能於網站開闢專區刊登相關資訊,俾供各機關懲戒業務承辦人參考。

決議

提案機關建請本會刊登與公務員懲戒相關之最新司法判例或函釋於網站,以供各機關懲戒業務承辦人參考,頗值採行,本會將向司法院資管處建議辦理。

提案機關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 第 39 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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