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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86 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被付懲戒人甲之兩個違失行為,經刑事法院判處兩個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因其中一罪之違失行為曾經主管機關予以懲處後函報上級機關。移送機關乃就其餘部分之違失行為移送本會審議,且於移送書內敘明該已經懲處之部分,擬不再審議。本會可否就被付懲戒人甲之全部違失行為,予以懲戒?

案由

被付懲戒人甲之兩個違失行為,經刑事法院判處兩個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因其中一罪之違失行為曾經主管機關予以懲處後函報上級機關。移送機關乃就其餘部分之違失行為移送本會審議,且於移送書內敘明該已經懲處之部分,擬不再審議。本會可否就被付懲戒人甲之全部違失行為,予以懲戒?

甲說:移送機關既於移送書內敘明該已經懲處之部分,擬不再審議,當係表明此部分不移送審議,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本會僅得就移請審議之部分審議(本會 97 年度鑑字第 11155 號議決參照)。

乙說:本會就審議之案件,應就移送事實之全部予以審議,移送事實之數個行為既均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會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之原則,自應就其全部之違失行為予以審議。至於其中已經被付懲戒人之主管長官予以懲處部分,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條規定,其懲處處分,已因移送本會審議而失其效力,不生一事兩罰之問題。

決議

採甲說。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86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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