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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02 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被付懲戒人於執行公務時,以偽造文書之方法而達到圖利他人之目的之二項違失行為,兩項違失之行為有關連性,偽造文書部分業經本會議決受懲戒處分(本會審議時未發現並有圖利行為致圖利部分未一併審議)後,移送機關始發現被付懲戒人另有圖利行為之違失部分未移送及受懲戒處分,乃將圖利部分再移送本會審議,則被付懲戒人後者之圖利部分,應否再受懲戒處分?

案由

被付懲戒人於執行公務時,以偽造文書之方法而達到圖利他人之目的之二項違失行為,兩項違失之行為有關連性,偽造文書部分業經本會議決受懲戒處分(本會審議時未發現並有圖利行為致圖利部分未一併審議)後,移送機關始發現被付懲戒人另有圖利行為之違失部分未移送及受懲戒處分,乃將圖利部分再移送本會審議,則被付懲戒人後者之圖利部分,應否再受懲戒處分?

甲說:按懲戒處分之法律效果,不強調「一行為有其相應之一處罰」,而側重於就該移送案件相關連之違失行為為綜合判斷,予以一整體、概括作一處罰,即所謂數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移送機關如移送被付懲戒人一違失事實,則與該移送之違失事實相關連之違失行為應認為也已一併移送審議,因本會要將數個相關連之違失行為作一整體之判斷,一併審議,並只能作一個懲戒處分,不能以一違失行為一處罰。至於相關連之違失事實,原應一併移送審議,因當時圖利部分未發現,嗣後發現始移送,致移送時已在偽造文書懲戒處分作成之後,因兩項違失行為有關連性,則偽造文書懲戒處分之效力應及於嗣後移送之圖利部分。不能以先後分兩次移送,即得對被付懲戒人為兩次之懲戒處分,否則有違數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從而本件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1 款即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應為免議之議決之規定,諭知免議。

乙說:偽造文書及圖利兩項違失之事實,雖有相關連性,而數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應僅限於數違失行為已移送並得經本會審議及作成懲戒處分者為限,圖利部分既未經移送及經本會審議,偽造文書部分所作之懲戒處分,其效力自不及於圖利部分,則圖利部分之違失行為,經移送機關再行移送本會審議,應再受懲戒處分。

丙說: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刑法有牽連犯、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適用,其中一罪已被判刑確定,其餘之他罪應受免訴之判決。雖公務員懲戒法無此適用或準用之明文,但此理論應可準用於公務員懲戒案件,即刑法修正前所為之兩項違失行為,偽造文書已受懲戒處分之效力應及於嗣後移送審議之圖利部分,刑法修正後,則效力不及於圖利部分,圖利部分之違失行為,應再受懲戒處分。

丁說:按公務員懲戒法(下稱公懲法)係採不告不理之立法例,且無(1)刑法上關於法規競合時之優先關係、吸收關係、選擇關係等法律適用原則。(2) 刑事訴訟法上所稱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之多數關連性事實及裁判上一罪確定之既判力擴張、延展等理論之適用問題。而數違失行為一體性(或稱單一性)原則,係指移送機關「所移送」之數違失行為,應視為綜合的單一行為而為一個懲戒處分者而言。偽造文書與圖利兩者在公懲法上並不具多數事實之關連性,亦非單一事實之同一性。因之,本件移送機關於第一次移送時既漏未移送圖利違失部分,自難謂為偽造文書及圖利兩項違失事實具有「關連性」,更不能適用裁判上一罪既判力擴張之理論而謂「本會議決偽造文書違失之效力,應及於未移送之圖利違失部分」。則同一移送機關嗣後另行移送圖利違失部分,本會仍應依公懲法另行審議。

決議

採乙說。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02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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