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18 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懲戒案件判決書之事實欄應如何記載?

案由

委員長交議:

懲戒案件判決書之事實欄應如何記載?

甲說:應依修正前之方式記載之,亦即於事實欄記載移送意旨、答辯意旨及雙方提出之證據。(參考本會原審議規則第 17 條規定)乙說:依修正後公務員懲戒法第 59 條規定記載之,對於應受懲戒案件之事實欄僅記載本會調查及取捨證據後,所認定應受懲戒之事實。至不受懲戒、免議及不受理之判決,僅記載理由。(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59 條及其立法理由)

決議

採甲說。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18 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