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懲戒案件判決書之事實欄應如何記載?
案由
委員長交議: 懲戒案件判決書之事實欄應如何記載? 甲說:應依修正前之方式記載之,亦即於事實欄記載移送意旨、答辯意旨及雙方提出之證據。(參考本會原審議規則第 17 條規定) 乙說:依修正後公務員懲戒法第 59 條規定記載之,對於應受懲戒案件之事實欄僅記載本會調查及取捨證據後,所認定應受懲戒之事實。至不受懲戒、免議及不受理之判決,僅記載理由。(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59 條及其立法理由)
決議
採甲說。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18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