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房屋租約公證,如僅就返屋部分約定強制執行,公證費如何計取?
法律問題
甲是房屋所有人,欲將房屋出租給乙,雙方備妥證件,一同至公證處,請求辦理房屋租約公證,雙方約定僅就返還房屋部份約定強制執行,其公證費應如何徵收?
討論意見
甲說:租金部份以租金總額千分之一徵收,房屋部份依課稅現值千分之二徵收。 理由:目前實務上租賃大多是給付租金、返還房屋及給付違約金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公證費則以租金之總額與房屋現值做比較,取其高者加保證金之數額按千分之二徵收公證費,本題租金部份既未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其租金部份自是按千分之一徵收,房屋部分因已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則依其課稅現值徵收千分之二之公證費,二者合併徵收。 乙說:僅依其房屋課稅現值徵收千分之二之公證費即可。 理由:目前實務上租賃既就給付租金、返還房屋及給付違約金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公證費以租金之總額與房屋現值比較,取其高者加保證金之數額按千分之二徵收公證費,租金既然未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則無比較問題,逕以房屋課稅現值徵千分之二之公證費即可。但課稅現值低於保證金及租金總額時,依後者訂費。
研討結論
採乙說。(二十五票;甲說四票) (司法院第 9 期公證實務研究會研究專輯 第 20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