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持戶政機關核發之結婚證明書 3 份表明欲持往境外使用,請求辦理認證,3 份結婚證明書之編號為連續號(00015、00025、00035) ,甲陳明該結婚證明書係其一次申請 3 份,並由戶政機關於同一時間所製發,試問:公證人於辦理認證時,應視為同一請求事件或分為三件辦理?
法律問題
甲持戶政機關核發之結婚證明書 3 份表明欲持往境外使用,請求辦理認證,3 份結婚證明書之編號為連續號(00015、00025、00035) ,甲陳明該結婚證明書係其一次申請 3 份,並由戶政機關於同一時間所製發,試問:公證人於辦理認證時,應視為同一請求事件或分為三件辦理?
研究意見
甲說:應分為三件辦理。 理由:按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第 3 項規定「每一案號請求事件全部加發正本份數,以四份為限」,應係指該請求事件有內容、格式、編號皆完全相同之文書數份,方能以同一字號辦理認證,且份數全部以 5 份為限,收取一次費用。本題情形該 3 份結婚證明書編號既有不同,則不應以同一字號辦理認證,而應分為三件分別編號、收費。 乙說:應視為同一請求事件辦理。 理由:若可判斷係同一時間所製發之 3 份結婚證明書,視為同一請求事件辦理。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採乙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採乙說。 理由:內容、日期相同之文件,為便利民眾,應以一件計費為宜。
研討結論
採乙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50 人,採甲說 0 票,採乙說 47 票)。
提案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