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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區分所有人就頂樓平台約定專用之協議書,約定使用人無須繳納使用費,其公證費應如何計算?

法律問題

區分所有人就頂樓平台約定專用之協議書,約定使用人無須繳納使用費,其公證費應如何計算?

研究意見

甲說:價額不能算定,收取公證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理由:頂樓平台無公告現值,屬價額不能算定,應依照公證法第 112 條規定,收取費用 1,000 元。

乙說:以頂樓房屋之公告現值核定費用理由:頂樓平台無公告現值,故以最接近頂樓之房屋現值推估其價額,並核定公證費用。

丙說:以基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頂樓平台面積核定費用理由: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7號結論,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頂樓平台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樓層數計算價額,並核定公證費用。

研討結果

多數採乙說。

審查意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採丙說。

理由:同研究意見丙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採乙說。

理由:同研究意見乙說。

研討結論

多數採乙說(表決結果:實到 40 人,採甲說 1 票,採乙說 29 票,採丙說 8 票,棄權 2 人)。

參考資料

一、司法院第八期公證實務研究會(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四)第 16-18 頁)

二、司法院 98、99 年公證實務研究會研究專輯第 54 則

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27 號

四、司法院 93 年 12 月 30 日院台廳民三字第 0930025474 號

提案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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