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要旨
區分所有人就頂樓平台約定專用之協議書,約定使用人無須繳納使用費,其公證費應如何計算?
法律問題
區分所有人就頂樓平台約定專用之協議書,約定使用人無須繳納使用費,其公證費應如何計算?
研究意見
甲說:價額不能算定,收取公證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理由:頂樓平台無公告現值,屬價額不能算定,應依照公證法第 112 條規定,收取費用 1,000 元。
乙說:以頂樓房屋之公告現值核定費用理由:頂樓平台無公告現值,故以最接近頂樓之房屋現值推估其價額,並核定公證費用。
丙說:以基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頂樓平台面積核定費用理由: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7號結論,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頂樓平台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樓層數計算價額,並核定公證費用。
研討結果
多數採乙說。
審查意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採丙說。
理由:同研究意見丙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採乙說。
理由:同研究意見乙說。
研討結論
多數採乙說(表決結果:實到 40 人,採甲說 1 票,採乙說 29 票,採丙說 8 票,棄權 2 人)。
參考資料
一、司法院第八期公證實務研究會(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四)第 16-18 頁)
二、司法院 98、99 年公證實務研究會研究專輯第 54 則
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27 號
四、司法院 93 年 12 月 30 日院台廳民三字第 0930025474 號
提案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