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6 號
要旨
公司辦理公證,負責人無法親自到場,公證人於審查代理人提供之公司授權文件時,發現代理人所出具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有較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比例縮小之問題,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法律問題
公司辦理公證,負責人無法親自到場,公證人於審查代理人提供之公司授權文件時,發現代理人所出具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有較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比例縮小之問題,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研究意見
甲說:
理由:現行實務以要求代理人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及蓋有公司大小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來代替公司之印鑑證明,因此留存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須達到能完整真實呈現公司大小章印文之程度。公司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上加蓋大小章印文,能表彰願就所提出文件正本與影本完全相符,以及所提出文書真實性負責之意,因此在比例正確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上加蓋公司大小章有其特殊意涵,不得予以省略。公證人應請代理人補正比例正確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並於其上空白處加蓋公司大小章印文。
乙說:
理由:代理人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及蓋有公司大小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之目的既然係用於代替印鑑證明,則重點應在於提出之文件足以核對授權書上之印文是否相符,此藉由比對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以及留存比例正確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即可達成。公司本即有提出真實文件之義務,倘提出偽造之文書屬犯罪行為,因此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上加蓋公司大小以切結文書真實性之作用僅有輔助性質,在比例不完全相符之影本上蓋公司大小章,仍不減損蓋有印文之影本所表彰願就文書真實性負責之意涵。為了便利民眾起見,公證人僅需請代理人當場補正比例未變更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即可,不須要求公司再次於比例正確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上蓋公司大小章。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增列丙說。
理由:原則上贊同乙說,然於司法院 87 年函釋未修正之情形下,仍應遵守函釋之內容,並建請司法院檢討 87 年函釋是否有修正之必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採乙說。
理由:同研究意見乙說。
研討結論
多數採乙說(表決結果:實到 40 人,採甲說 1 票,採乙說 21 票,採丙說 15 票,棄權 3 人)。
參考資料
司法院 87 年 7 月 10 日(87)院台廳民三字第 15392 號函(請參見編號 5 參考資料)
提案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6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