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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9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請求人銀行請求辦理保管箱開箱事宜,除請求人所提供之送達通知文件,例如:郵局回執聯或退件信封上註記有○○○(承租人)已死亡外,其餘均已符合保管箱開箱要件,問公證人得否准予辦理?

法律問題

請求人銀行請求辦理保管箱開箱事宜,除請求人所提供之送達通知文件,例如:郵局回執聯或退件信封上註記有○○○(承租人)已死亡外,其餘均已符合保管箱開箱要件,問公證人得否准予辦理?

研究意見

甲說:應准予辦理。

理由:開啟保管箱為私權事實公證事件,公證人執行破封開箱公證事件,僅為證明留存於銀行之副匙袋有無完整,以及保管箱開箱之結果為何?是否為空箱,如非空箱,須將內容物逐一記載。因此,公證人僅得於形式上審核銀行所提出之保管箱租用約定書及通知,如符合契約書約定承租人屆期逾一定期間以上未辦理續約,經通知或因遷址未經報明,致無從通知者,銀行即得請求公證人破封開箱。況且僅從郵局回執聯或退件信封上註記○○○(承租人)已往生,因無死亡或除戶資料,公證人亦無權調查,無法得知承租人是否往生。故公證人不得拒絕受理,應准予辦理。

乙說:應拒絕辦理。

理由:1.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0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或提取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2.承租人往生後,承租人保管箱之權利義務須由其繼承人繼承,銀行須通知繼承人,不能通知往生者。

3.是以,銀行如未通知繼承人及稅捐機關會同開箱時,公證人應拒絕受理。

研討結果

採甲說。

審查意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採甲說。

理由:公證人在辦理保管箱開箱公證時,僅得形式上審查請求人所提出送達證明文件,是否符合保管箱租用契約書條款內出租人得請求公證人辦理開箱公證之情形,如符合即得辦理公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採乙說。

理由:同審查意見乙說,銀行應依法定程序先通知繼承人。

研討結論

多數採乙說(表決結果:實到 40 人,採甲說 1 票,採乙說 36 票,棄權 3 人)。

補充意見民事廳:

銀行依保管箱租賃契約之約定對承租人為通知時,如承租人已死亡,即無法發生送達之效力,故於承租人死亡之情形中,應改向承租人之繼承人通知,其送達始為合法。爰本件研討結論之採乙說,並無不當,然理由應補充如上。

提案機關

臺中地區公證人公會(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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