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未塗銷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前,土地登記名義人得否請求辦理土地租賃契約公證?(預設為對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事先無法僅形式審查即認定確有妨礙,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而無效,應依公證法第 15 條及第 70 條拒絕請求之情形)
法律問題
未塗銷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前,土地登記名義人得否請求辦理土地租賃契約公證?(預設為對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事先無法僅形式審查即認定確有妨礙,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而無效,應依公證法第 15 條及第 70 條拒絕請求之情形)
研究意見
甲說:否定說 理由: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人有妨礙者無效,而就該土地尚未權利移轉與登記之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人前,所為之土地租賃並且公證之行為,恐造成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之效果,即屬對該土地所為之處分行為,且對事後之權利移轉有妨礙,或有導致該租賃契約暨公證行為無效之可能,公證人宜拒絕請求,避免後續爭端之發生。 乙說:肯定說 理由:土地租賃契約僅係債權契約,並不造成何物權之得喪變更,且不涉及所有權之侵害,僅係土地租賃收益之利用行為,或與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所示「土地所為之處分」有間,何況,縱因就該土地租賃契約辦理公證致生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之效果,亦非謂不得事後將該土地之權利移轉與登記之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人,是以,就該土地之權利移轉登記,亦無妨礙可言,承上,為避免樹立過多不得公證或公證效力失效之例外情形,而使公證之有效性及司法威信有所減損,應採肯定說。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建議撤回提案。 理由:題旨已設定並無應依公證法第 15 條、第 70 條拒絕請求之情形,自然應准公證。所設問題,即無討論必要。建議應撤回提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採乙說。 理由:同研究意見乙說。 增列丙說:原則採乙說,但公證人應依公證法第 72 條,於公證書上闡明「日後是否有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而無效之情形,由權責機關審認」。
研討結論
多數採乙說(表決結果:實到 53 人,採甲說 0 票,採乙說 25 票,採丙說 14 票,棄權 14 人)。
參考資料
一、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二、民法第 425 條
提案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