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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1200daily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案由: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1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就被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壹、事實經過及聲請人陳述要旨 一、事實經過 本件釋憲聲請人張丞旭,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延長羈押獲准,其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46條規定,為聲請人之利益而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同法第403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第2項)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聲請人陳述要旨 聲請人主張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未賦予偵查中辯護人對於法院延長羈押之裁定,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致受羈押之聲請人未能於短暫之5日抗告期間內,獲得辯護人及時協助而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與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等語。 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憲訴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聲請釋憲,得否受理,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決之。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其目的在使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之受裁定人,雖非本件聲請人而係其辯護人,惟該辯護人係為協助被告即本件聲請人有效行使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及第737號解釋參照),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其效果及於本件聲請人,是本件聲請人核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受不利益確定終局裁判之人民,其釋憲聲請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相符,業於110年10月27日經大法官受理在案。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審查原則及所涉憲法上之權利 基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刑事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於訴訟上尤應保障其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第654號、第737號、第762號及第789號解釋參照),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此項被告受辯護人有效協助之權利,已成為現代法治國普世公認之基本人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3項第3款、美國憲法增補條款第6條及日本國憲法第37條第3項等規定參照)。被告對於法院之裁判依法得提起上訴或抗告以聲明不服,係被告重要之防禦權。從而,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或抗告,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係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有效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 二、本庭判斷結果 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障。羈押係於裁判確定前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此一保全程序乃在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惟羈押強制處分限制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故應以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慎重從事為前提(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及第737號解釋參照)。受羈押被告因與外界隔離,蒐集相關有利法令資訊以撰寫抗告書狀尋求救濟尤為不易,致其行使防禦權諸多困難,自我辯護功能幾近喪失;更因羈押裁定之法定抗告期間僅有5日,稍縱即逝。受羈押被告於此極為不利之情境下,唯有倚賴具法律專業知識之律師擔任辯護人為其提供及時有效之協助,例如獲知卷證資訊、提起救濟等,始能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並確保法院裁定羈押之慎重性與最後手段性。 關於偵查中羈押之決定,於17年7月28日制定公布刑事訴訟法之初,採行檢察官決定制,由檢察官訊問被告後羈押之,對於檢察官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處分,僅有被告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縱於71年8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增訂偵查中辯護制度,亦僅有被告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被告之辯護人並無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 嗣86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意旨,將偵查中羈押之決定,改由法官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或延長羈押,被告得基於當事人之身分,依系爭規定一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至被告之辯護人,有無抗告權,則有爭議。查刑事訴訟法就法院判決及裁定,於其第3編及第4編分別設有上訴與抗告聲明不服之機制,為使辯護人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乃於其第3編第1章第346條規定:「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反觀第4編則無類似規定,致生被告之辯護人得否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第346條規定之疑義。 系爭規定二可遠溯17年7月28日制定之刑事訴訟法,其第432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迄今之立法沿革,均有完全相同內容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則因年代久遠而無可考。惟經整體觀察其第4編與第3編所定聲明不服之機制,系爭規定二應係考量抗告與上訴之類似性,均為透過審級制度以救濟當事人權益,並維持法院裁判之正確與公平,為免與上訴有關規定重複,故以準用之方式處理。然衡酌法院裁定之大量、急迫與儘早確定等需求,抗告編乃有自為特殊設計之必要。是抗告編若設有排除性之特別規定,即不再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系爭規定二所稱之特別規定,例如得抗告事項,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特別規定以所列舉者為限;抗告期間,依其第406條特別規定,僅有5日;抗告法院依其第410條第3項規定,須於收到卷宗及證物後10日內裁定等而言。至就抗告權人而言,系爭規定一僅就受裁定者,區分為當事人與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而為規定,並未就被告之辯護人設有排除性之特別規定,為使辯護人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被告之辯護人自得依系爭規定二,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第346條之規定,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綜上,系爭規定一僅就當事人與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得對於法院所為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而為規定,並未就被告之辯護人設有排除性之特別規定,系爭規定一及二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17】 肆、併予說明部分 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被告之辯護人,依本判決意旨,就被告依法得抗告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自屬當然。又被告依法得聲請撤銷或變更、聲請再議等聲明不服之權利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256條之1規定參照)或依法得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權利規定(例如第18條規定之聲請法官迴避、第200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拒卻鑑定人,第455條之3規定之聲請撤銷協商合意等),因非屬本件釋憲聲請之法規範,自無法合併審理,惟相關機關允宜依本判決意旨,妥為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併此指明。 二、另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抗告權,得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第345條之規定,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 考題範例: 依憲法法庭憲判字第3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419條規定:「關於抗告權人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被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提出上訴,但不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B)被告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不得透由辯護人。 (C)為保障被告權益,被告辯護人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仍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D)除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抗告,係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有效行使防禦權。 摘要: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0425 考題出處: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518631836287914&set=a.276115023872931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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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kate0v2
海海組律師衝刺期讀書法分享:有效刷題

嗨大家,我是在重考兩年後,終於在今年上岸的海海組律師。本身非名校出身,在學期間也不怎麼認真上課,導致成績一直吊車尾,一度想放棄念法律...(心路歷程過於冗長不贅述 受板上前輩的讀書法分享啟發,想著離今年報名司律的日子也不遠了,趕緊趁記憶猶新的時候,分享自己衝刺期的刷題方式。 首先打個預防針:「方法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有適不適合自己而已。」 我稍微精簡了一下自己這套「有效刷題」的 SOP,以下直接正題開始: 1、有技巧地刷題,拒絕題海戰術 2、搞懂「如何能做對題目拿到分數」 3、抓準題幹+轉換器學習法=訓練解題思路 (謝 OLIVIA 大大的文章,傳送門:https://lawplayer.com/forum/p/61a88130f9ecaf015a87cc0e) 在開始思考「為什麼做不出題目」後,恭喜你將驚奇的發現,幾乎所有原因都離不開「不知道問題想考什麼」。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該為了練習而練習,反而應該停下來審視,訓練解題思路、提煉解題技巧,我的「有效刷題法」就將題目分為兩類: 1、這題我會!可以自己將考點跟爭點、知識點連結起來 2、這題到底在考三小?我題目讀了 3 遍還是想不出來該怎麼下筆 (即:你毫無解題思路) 比較難辦的一定是不會的題目,需要高度重視它們。針對像第二點這種完全不理解的題,不要第一時間就翻解答或去找別人問,請自己先思考一下(我會抓半小時),把想到的、你認為可能的解題思路都具體的寫下來,也可以去翻書補充你想到的解法(請注意前提是解法是你自己先想出來的,為了完善論述去翻書,不是馬上看到題目就去翻書),千萬千萬不要輕易的翻答案! 當你確定自己已經無法再想出其他解題思路或者被卡住的時候,就可以停下來了,我的建議是雖然這時候不確定剛剛想到的思路是否正確,但還是要架構完整地寫出一份你自己的答案,寫完後再去翻解答。 到了對答案、看解析的環節,也不要只是看完、抄完、訂正完就過去了,而是要問自己以下的問題: 1、詳解中有哪些關鍵字?根據這些關鍵字你聯想到了哪些知識點?想到知識點後,自己的論述架構是否合理、正確? 📌 2、我是想到哪一步後才想不下去的?沒辦法順利想到解答的全思路,是否是因為其中有我不會的爭點/知識點?還是說你根本沒見過這個解題方式或思路? 如果遇到真的不會的知識點、爭點、觀念,那就趕快抄寫在錯題本上;如果是從未見過解題思路,就將思路總結出來,摘錄到錯題本上。 你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嗎? 不,並不是,這邊開始才是重點。這個時候正要「打鐵趁熱」!尋找同類型、同考點的題目,連續且反覆練習剛學到的解題思路,最好爭取「看到題目特定關鍵字或條件就反射性知道它要考什麼、怎麼應對」。 其次,如果實在找不到一模一樣的題目,也可以退而求其次,挑選類似又不完全一樣的變化題,可能是要使用不同思路得出不同解答的,也可能是要再疊加不同論述增加完整性的題...採用比對學習法,把自己不會的坑找出來,再一個個填上。 堅持這樣做下去就會發現,你遇到「完全不會」的狀況會肉眼可見的越來越少,且掌握的題目會越來越多。只要有確實落實完成上述步驟,再難解的題也能讓你掌握得死死的~ 結語 如果真的有人罩著我分享的這個方法嘗試過就會發現,一開始真的有夠慢,比我的愛情來得還慢(?別人都做了 3~5 題你只能做一題,沒錯,我大方承認這是事實,但萬事起頭難啊!堅持一段時間後,效率真的會大幅提升,然後你就會發現「欲快則慢,欲慢則快」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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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gd889na
如何系統性、高效率的準備司律一試?

如題 再過不久就是今年司律報名的時間了 想詢問這邊的大家都是用什麼方式複習、讀書的呢? 自己已先爬過文 大家幾乎都只有給出大方向(如:狂刷題、背法條、訂正) 不知道這邊有高手能提供一些參考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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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cindy
國考 / 長期征戰大考讀書計畫怎麼安排?

好的讀書計畫必須要講求「說到做到」,時間規劃非常重要!這邊不一定需要把全部的時間塞滿,而是要掌握「有多少時間」,所以「能做多少事情」! 1. 大目標~小目標 規劃讀書計畫的第一步就是:釐清最終目標。 列出時間節點來,根據節點,制定你的年計劃、季計劃、月計劃之類的,這個步驟不需要想太多,列出大項即可,即大目標。 接著根據這些大目標,拆解相較小的時間單位。如:周計劃、日計畫,這兩個單位的計畫要比大目標更加精確,具體描繪每天要做什麼事、學哪些範圍、用多少時間念完...,在我身邊認識的朋友中,有些人的計畫甚至會精確到小時為單位,將不同科目拆分為不同項目,用項目管理的方式去規劃學習(真是狠人T T)。 項目管理制則是,列出任務清單,根據輕重緩急順序,分為SABC級,S級為重要且緊急,A級為緊急不重要,B級為重要不緊急,C級為不重要不緊急,所有事情皆依這個標準進行。如果你的日清單在操作過程中,A級出現概率越來越少,恭喜你!這證明你的時間管理能力越來越強了,時間管理大師4ni。 而我自己呢,老實說,我兩種都試過,在這邊直接給出經驗總結:如果不是意志力、自我管理能力超強的人,不要輕易嘗試那種以小時為單位的規劃方式,相信我,冤望路都幫你走過了,別掉進跟我一樣的坑裡。 為什麼不推薦以小時為單位的計畫? 很簡單,會高度消耗你的意志力,從而導致計劃失敗,打個比喻好了,假設你今天給自己的計畫是要在8:00~12:00間念完 2-3~2-5 兩個小節,但念到一半突然碰到一個很難的爭點,為此你花費大量時間上網爬文、找書、找人問,最後終於在13:00的時候得到解答,可也因此delay了一小時的時間,你的心情也因此受打一定程度的影響。 對,沒錯,答案就是「挫敗感」,以小時為單位的計畫看似完整,但對突發狀況的因應卻很不友好,一不小心就會使人產生自己沒有照表操課的挫敗感! 但當然,若你是意志力頑強者,基本上就沒有這個問題,精確到小時的計畫只會讓你更加強悍。 2. 思維導圖/心智圖 我個人很推思維導圖/心智圖的原因是:它能很好的幫你整理出章節的脈絡、重點,應用的場景也十分廣泛,如:課程總結、爭點架構上... 具體操作的方式大概是,在每個章節結束後,把該篇章下的每個小節重點匯總成一張圖,製作成該章節的思維導圖/心智圖。 如果操作方式正確,你甚至可以在整本書念完後,匯總各個章節的圖,製作「整本書」的思維導圖/心智圖。最後,一本書變成一張紙(可能很大張),當你看見圖時,也會看清楚整本書的邏輯,順道回想起你閱學習的過程,把厚書讀薄。 願大家都能制訂出屬於自己的讀書計畫,早日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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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eugene2003
非法律系想考國考當司法官

各位好我是剛看完學測成績的高三生,估計法律系無望了,最後應該只能跑到經濟系,但這是我國中以來至今的夢想,所以不想認命打算在未來再找些管道圓夢。這邊想請問非法律系如果僅靠自讀和補習,跟法律本科生相比考上機率大嗎(尤其想檢察官)?另外國考門檻我有查過,好像只要修夠學分就有考試資格了,這條路請問推薦嗎?跟網路上常看到的法律學分班相比哪個比較推薦? 以上問題,先謝過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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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1200daily
今天高普考 7/15 需用名額歷年最低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44989&fbclid=IwAR1AQsG5LP1WPSRqCtPSjr9MCjdnhMMft2deOJZOvNilxhTeKmKdijiOZ7E 剛剛看到的資訊 今年高考名額 1138 + 普考504 初公告缺額1,642人 只有往年一半 真的太扯 或許是去年受到疫情影響延後考試的關係 這名額真的是堪稱有史以來最少 我有點嚇到 看來要得更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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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olivia77
110年 智財律師上榜心路歷程

(代友 po 文 各位好~沈澱了兩天,終於寫出這篇文~宣告在經歷兩年重考後,我終於今年考上了律師(智財法)! 廢話不多說直接上成績: (一)一試: 1. 綜合法學(一):114 2. 綜合法學(一):112 3. 綜合法學(二):107 4. 綜合法學(二):90 總分:423(錄取標準:402) (二)二試: 1. 憲法與行政法:116 2.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4.5 3. 國文:61 4.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80.5 5.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6 6.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70.5 7. 智慧財產權法:35 總分:553.5分 (錄取標準:522) 📌 前情提要 大學是北大法,在學期間成績平平(偶爾還會被檔個一、兩科),一畢業原本想著去國外留學唸研斜槓唸其他領域,後來因家庭因素無法出國,直接開始準備司律。 真的也算命運多舛,我一直都沒什麼心理疾病或問題,因此自認算是很能排解壓力的那一種人,但就在我第一次落榜的時候,患上焦慮症...(好八點黨喔OMG) 有小半年的時間暫停學習,全心投入治療跟康復的階段,中間的過程在此不贅述,這邊提出來也是為了提醒各位要注意身心健康,不要一股腦全把心力集中在考試上! 因為半年多沒摸書,沒意外的我第二次還是迎來了落榜的命運,但這次已經調整得比過去好很多了,沒有過多的糾結在失敗後產生的負面情緒,反而是直接開始進入排程唸書的階段(所以各位,落榜真的很正常啦,能不能趕快整理情緒開始進入下一輪準備才是你能否贏的了其他人的關鍵)。 📌 學習方式跟心法 1. 階段性小目標 訂立讀書計畫的時候一定先從盤點開始,我有多少書要讀、範圍有多少、有多少時間、一天最多可以念幾章或是可以看幾堂函授(章節難易度請一起考慮進去),依照自己的程度、學習速度去安排相應的階段性小目標,而不是好高騖遠,字面上好看實際上根本做不到的計畫。 2. 善用各種科技工具 要唸的書很多,所以一定要善用各種能增加學習效率的工具,我個人很推薦做法律人 app (太好用,我不允許有人沒用過)法條、釋字、判決、決議...都有,訂閱後的法條朗讀功能我五星推爆,讓我在通勤去圖書館的路上的零碎時間可以多背幾條法條,解救我酸爆的眼睛;然後還有一個叫做「今日待辦」的 app,可以在手機桌面直接新增通知欄,顯示今日學習進度、要背誦的爭點、定義或錯了很多次的題目...方便背誦,提醒自己接下來要幹嘛!(https://apps.apple.com/tw/app/今日待辦-桌面便利貼-to-do-list-widget/id1375239553) 3. 早睡早起身體好 第一次備考的時候,我幾乎天天的讀書時間都是13:00~00:00 ,長期下來發現這種死亡學習時間對身心健康、續航力都造成不小的打擊(動不動就胡思亂想、唸到六小時就開始出現精神渙散、書不進腦),相較之下,在焦慮症康復那會,我改成 8:00~18:00 的學習時間,到晚上還是有餘力可以稍微趕進度,情緒也相對穩定。 4. 有條理的筆記重點 這裡的有條理意思是指說,用固定的顏色畫同一類型的重點、寫同類型的筆記,不要小看這步的重要性,因為這個規律會潛移默化的影響你的思維邏輯,養成習慣之後可以產知識的複利效益(看到x色,就自動知道它是考點,飄過去多看幾眼),推薦給大家~ 5. 設定章節最多筆記頁數 本人為一書主義信仰者,因此會反覆的看同一本書的每個章節,一章會做三次筆記: 第一次:函授課前預習。把文字論述看不太懂的小節、觀念寫出來,上課時重點聽這些部分 第二次:寫考古題、練習題後。統整錯題相關的爭點、觀點,反覆濃縮 第三次:複習筆記,讀完的一週後依照自己記得該章節的內容重點進行默寫,看自己記得多少,加強忘記的部分。最後依照該章節的難度、歷年出題比重,製作出一份專屬自己的濃縮版筆記(通常是1~2頁,最多不會超過4頁)然後就是反覆看反覆看反覆看~~~ 6. 參加讀書會 我自己參加讀書會的原因是心理層面的(非常需要他人鼓舞)屬於士氣仔,因此參加讀書會能很好的滿足這樣的需求。當然了,這塊的水有點深,好的讀書會真的是帶你一飛沖天、壞的讀書會直接變聯誼空間...有需要的朋友們可能還是要稍微考慮一下自身需求,審慎參加。 我當初參加的是跟同班同學還有一些學長姐共同組成的那種家人團,這樣的組合有不少好處,比如說:都認識、知道彼此程度、不怕尷尬可以線下組團、遇到問題大家會更踴躍地回答...壞處的話大概就是:同一年有人上榜有人沒上那沒上的人會很尬、一個人擺爛會影響整團士氣...諸如此類。 7. 我學了多少 > 我還沒學什麼 多多關注自己「學了什麼」,因為司律範圍真的很廣,短期間很難看出個什麼所以然,自然容易產生那種「我到底學了什麼」的迷茫感。所以,不妨試試看記錄每天學習的內容吧!這個方法可以直觀的讓你看到「我今天做了什麼」,對照著讀書計畫也可以直觀地看到「我還剩下多少範圍」,減少焦慮感、讓你更踏實! 📌 書單 民法:張台大跟賴川函授、王澤鑑民法總則、李淑明民法總則 民訴:李甦函授、蔡律師民事訴訟法解題書、理白民事訴訟爭點即時通 刑法:王皇玉刑法總則、易台大圖說刑法總則、周易解題書 刑訴:黎律師刑事訴訟法實戰解題書、浴熊的刑事訴訟法、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刑法我幾乎是自己唸的) 公法和商法:王文宇公司法論(推爆)、劉宗榮保險法、陳楓證交法、高宇解題書 智財法:楊智傑智慧財產權法、這是一本智慧財產法解題書 結尾部份想來分享一下個人這兩年的主觀感受,這兩年遭遇到很多壓力大到喘不過氣的時刻,撞牆期、健康亮紅燈期......幾乎可以說是我人生活到現在發生最多難受事件的一段時間,但我想強調的是:「平衡」的重要性,在這場考試的準備過程中,我一開始過於急功近利,想要短期內獲得一個成果,但殊不知代價是賠上自己的健康... 接受「我只是一個普通人」的事實吧。 因為只是普通人,所以在設定計畫的時候該多畫出一些時間、給自己一些彈性;因為只是普通人,除了念書以外還是需要時間跟朋友聊聊天、排解壓力;因為只是普通人,所以要相信,有得必有失,現在的付出努力在將來都會獲得美好的收穫。 祝福大家都能早日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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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ruam1209
司律落榜安慰區

放榜意味著重考的開始… 已經是第3次了 差0.5分的我真的也沒什麼話可講 希望大家都能加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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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ayunina4018
關於司律的申論題如何進步?

今年考試律師一試前200名,二試卻僅2000名上下… 落差之大,不知盲點在哪… 是否有經驗者願意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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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lawliet
最近備考發現到一個問題

依法提訴願 行政機關逾3個月又10天才做決定 今天有決定卻逾3個月 是否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 因該條文表示逾3個月不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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