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2-01-21
司律應試資格
小弟非法律系本科生畢業,但小弟已經通過公務人員的考試,近日有在想要不要投身司律考試 小弟想請問各位先進前輩們有沒有什麼管道可以邊工作一邊取得法律相關學分 藉此符合應試資格?感謝各位先進前輩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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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01-21
小弟非法律系本科生畢業,但小弟已經通過公務人員的考試,近日有在想要不要投身司律考試 小弟想請問各位先進前輩們有沒有什麼管道可以邊工作一邊取得法律相關學分 藉此符合應試資格?感謝各位先進前輩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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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11-02
A開車行經鄉村產業道路不慎撞傷高齡 91歲的農夫B,還好老農B的傷勢無礙。A為免日後徒 生困擾便與老農乙當場以 5萬元達成和解,並要求須白紙黑字寫明清楚。若A當場擬好和解書並 簽名其上,而老農B因不適字所以只有按壓指印。試問該和解契約有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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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9-17
請問各位前輩,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與執達員的錄取率和工作性質的比較,以及其各考科的準備技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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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8-05
小弟有幾個疑問想請教,問題如下 376條所列「以外」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尚須檢視有無377.379始得合法提起上訴 1.若依376之但書上訴還要不要檢視有無377.379? 2.376所列案件若無但書情形也不能以377.379上訴三審? 3.一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能否當作二審上訴三審之理由? 我搞不懂的是376之但書是讓這些所列案件變得跟「得上訴三審」之案件一樣,然後再檢視有無377.379。 還是以376但書為由直接合法提起上訴而不用檢視377.379? 因為讀到三審觀念實在有點亂掉 還請各位指出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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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6-1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1 條 (暫予收容之事由及期間) III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IV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以上的第四項是第三項後段的內容 編輯者的分項有錯誤,以致此條文多出一項 18-1總共只有12項不是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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