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1-06-12瀏覽 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1 條 (暫予收容之事由及期間) III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IV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以上的第四項是第三項後段的內容 編輯者的分項有錯誤,以致此條文多出一項 18-1總共只有12項不是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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