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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犬收容所的發現人有懸賞請求權嗎?

📖 學習2022-01-22瀏覽 77

100律 甲見乙登報協尋愛犬廣告:「尋獲本人遺失愛犬(如照片)者,給予新臺幣 2 萬元酬謝。」因正值假期,甲乃四處尋找,終在某流浪犬收容所找到該犬。甲對乙是否有報酬請求權? (A)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已取得報酬請求權 (B)甲無報酬請求權 (C)甲雖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仍須得乙之同意,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D)甲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尚須對乙為承諾之表示,方取得報酬請求權 【答案】A 【疑問】我選B,原因是:我認為有懸賞請求權的人應該是該流浪犬收容所的發現人,而不是甲。按民法§164𝐈𝐈,該發現人應該才有優先請求權,甲並非第一位尋獲者,所以應無請求權。想請問為什麼答案是A? 感謝大家的回答!!

學習懸賞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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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1-23

(一)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164I),已取得報酬請求權,(A)之論述正確。 ◎1999 修正前條文:§164I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 付報酬之義務,對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之人,亦同。 ◎1999 修正後條文:§164I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 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修正理由: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即為學說與實務上所謂之懸賞廣告。 爰於第一項第一句末「者」下增列,「為懸賞廣告」等文字。又懸賞廣告之性質如何,有單獨行為與契約之不同立法例。 我國學者間亦有如是二種見解。惟為免理論爭議影響法律之適用,並使本法之體例與規定之 內容一致,爰將第一項末段「對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之人,亦同」 移列為第四項,並將「亦同」修正為「準用之」,以明示本法採取契約說之旨。 (二)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即取得報酬請求權,(B)之論述錯誤。 (三)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無須另行取得乙之同意,即取得報酬請求權,(C)之論述錯誤。 (四)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無須另行對乙為承諾之表示,即取得報酬請求權,(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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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1-23

(一)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164I),已取得報酬請求權,(A)之論述正確。 ◎1999 修正前條文:§164I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 付報酬之義務,對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之人,亦同。 ◎1999 修正後條文:§164I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 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修正理由: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即為學說與實務上所謂之懸賞廣告。 爰於第一項第一句末「者」下增列,「為懸賞廣告」等文字。又懸賞廣告之性質如何,有單獨行為與契約之不同立法例。 我國學者間亦有如是二種見解。惟為免理論爭議影響法律之適用,並使本法之體例與規定之 內容一致,爰將第一項末段「對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之人,亦同」 移列為第四項,並將「亦同」修正為「準用之」,以明示本法採取契約說之旨。 (二)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即取得報酬請求權,(B)之論述錯誤。 (三)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無須另行取得乙之同意,即取得報酬請求權,(C)之論述錯誤。 (四)甲完成廣告所定行為,無須另行對乙為承諾之表示,即取得報酬請求權,(D)之論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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