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面性思考 我本來就是個多慮的人,不管做什麼事情都會考慮很多「如果」,如發生 A 狀況會怎樣,如果發生 B 狀況會怎樣...... 雖然這樣的思考方式常會導致決策不果斷,但其實,這種性格其實在學習法學上是有利的,因為你常常會需要換位思考不同的可能性所帶來的結果,以至於現在的我在生活上,無論做什麼決定前都會有 Plan a、b、c 等。
2. 給予解決方案 不論是學習過程中、實習期間,常會需要給出許多解決方案,因為大多數時候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明白法學概念、原則等知識,他們更有興趣的是解決方法,例如:如何解決眼下的困難,以及當事人能得到多少賠償等等,所以當我們列出所有可能性、預測結果,同時也要給出相應的解決方式。 這個特點讓我在無形中變成身邊人的 Problem Solver (我身邊蠻多朋友都有選擇障礙),很多時候我會為他們提供不同選擇所帶來的結果,幫助他們做出自己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