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2022-02-28瀏覽 22
假設甲今天深夜喝酒後即將返家之際,見兩員警a、b於前方巡邏,當下立即迴轉,a、b見狀後即上前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條之規定將其攔停並查證身分,後甲親口承認有喝酒,請問可以再依第8條對其進行酒測嗎? 我的看法是,第八條的規定是建立在已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酒測,如警察當下並無發現有這兩種情狀,而是義務人當下親口承認而再以第8條酒測,是不是會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還有就是,除了警職法第8條規定以外,還有其他授權警察進行酒測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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