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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69條的問題

📝 國考2022-08-05瀏覽 356

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公文的受文者不就是應受送達人, 為何很多公文在受文者欄位都只寫「OO公司」,而不是「OO公司 代表人:張OO」,這樣不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嗎?

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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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留言TOP 2

匿名 · 2022-08-07

受文者雖然是給公司,但公司不是自然人,當然還是得由自然人簽收啊,且行政機關來的公文,就算是職員或保全簽收,也會轉交給老闆、經理或其他有代表權或管理權的人,這樣送達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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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9-04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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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2

匿名 · 2022-08-07

受文者雖然是給公司,但公司不是自然人,當然還是得由自然人簽收啊,且行政機關來的公文,就算是職員或保全簽收,也會轉交給老闆、經理或其他有代表權或管理權的人,這樣送達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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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9-04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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