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69條的問題國考.2022-08-05.@blitz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公文的受文者不就是應受送達人,為何很多公文在受文者欄位都只寫「OO公司」,而不是「OO公司 代表人:張OO」,這樣不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嗎?疑問22356 最新修法、憲法法庭、大法庭任你搜 AI 白話文讓你看懂法條,秒懂條文不再死記硬背 馬上使用搜尋引擎 🔍Like this Post?分享給可能需要的親朋好友吧!熱門留言ej236967受文者雖然是給公司,但公司不是自然人,當然還是得由自然人簽收啊,且行政機關來的公文,就算是職員或保全簽收,也會轉交給老闆、經理或其他有代表權或管理權的人,這樣送達就完成了。2022-08-07.4blitz謝謝您!!2022-09-04.0留言blitz謝謝您!!2022-09-04.0ej236967受文者雖然是給公司,但公司不是自然人,當然還是得由自然人簽收啊,且行政機關來的公文,就算是職員或保全簽收,也會轉交給老闆、經理或其他有代表權或管理權的人,這樣送達就完成了。2022-08-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