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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所以如果台端母親自從離婚後沒有負擔過未成年子女的任何扶養費用,那按照上開規定應可請求。
而這個請求權並沒有特別的消滅時效規定,所以應該是回歸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的規定,也就是從台端母親離婚後應該開始負擔扶養費時起算,15年內要向她請求。
至於請求費用多少,應該先由夫妻雙方約定,若約定不成,要先調解,若調解不成,則必須由法官來判斷,那判斷的基礎應該是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來看,看是在哪一個縣市,即以該縣市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來計算。
以上可能不見得完全正確,既然台端想請求為數不低的扶養費用,那付出一些諮詢費去請教律師應該也不為過,這對你的權益也比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