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146: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1148-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令尊是在死前兩年內(即繼承開始前兩年內)以贈與方式將房地移轉所有權予其女,且在令尊過世後除你以外的繼承權人即拋棄繼承,故
1. 依法該房地視為令尊的遺產,而未拋棄繼承的你有權參與遺產分配
2. 拋棄繼承原則上不可撤銷
3. 較有疑義部分者係,關於「繼承權被侵害」內涵為何?這個部分你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章
https://rich99.tw/350/#lwptoc2,針對你的情況帶入會比較清楚4. 如果真的有繼承權被侵害情事,即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依你的狀況看起來,你是知道了但兩年內卻未行使?這可能就比較尷尬一點⋯
最後,這畢竟只是個人淺見,且每個個案都不一樣,請務必實際找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