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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老闆誤送海鮮麵屬於業務上的疏失 這種疏失一般不會造成人員死亡 而且死者是自己偷竊外賣致死所以老闆無此罪
2.根據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2項)誤送錯誤餐點可能涉及業務過失 但前提是該錯誤對正常消費者造成危害 本案中 死者是因為偷外賣才吃到錯誤餐點 並非老闆提供給「正當消費者」的情境
所以老闆也無此罪
3.如果老闆事先知道送錯餐會導致人死亡 甚至故意為之 可能會涉及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71條) 但在本案中,老闆顯然無此犯意 所以不成立
結論:老闆並未犯下任何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