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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1-10-16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範圍)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II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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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10-02

民法第72條

不好意思 由於現在線上上課不方便問老師 我是法律新鮮人 想請問一下 103台上41 針對未取得律師資格者 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 有違公序良俗 那律師替民眾辦理訴訟 並且收費 為什麼不算是營利行為呢 https://i.imgur.com/c8RWCbl.png 請問88台上1906 這段文字的意思是這樣嗎 為達成某法律行為而設有附帶條件 即使附帶條件有違公序良俗 該法律行為依然生效 請問有例子可以說明的更詳細一點嗎謝謝🙏🏻 以及95台上2928 這個是這個意思嗎 在訴訟勝訴之後 就算原告與證人曾協議勝訴後給予酬勞 但因為違反公序良俗 該協議無效 也就是說 相關證人不得要求酬勞 因為基於人民本來就享有訴訟權益 https://i.imgur.com/yHVJZcM.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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