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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計算日子是這樣算的嗎?

第48條第二項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始日是1/1,期間1個月,末日是1/31?2/1? 期間一個月是30天去算,還是31天? 期間30天,是1/31?2/1?2/2? 計算過程: 2_3_4_5_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 算數字,算30天是1/31,31天,就是2/1 如果算間隔_,就是2/1是30天,2/2是31天 一個月是以30天算還是31天算? 是算過幾天(間隔_)? 還是以數字2到31,一天一天算? 第三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如果始日是1/5,期間一個月,末日是2/4? 計算過程是這樣的嗎? 1/5不算 1/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_1_2_3_4_5 共30天還是31天?是算_有幾個?還是算數字有幾個? 如果是算數字的話是1/5,是31天,1/4是30天 如果是算_,到1/5有30天,到1/6有31天 還是我就不要去仔細算它有幾天?直接1/5在,月的地方加1,所以是2/5? 相當日是2/5? 所以前一天2/4是末日 請問要怎麼算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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