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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巴色差會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02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2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巴色差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巴色差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

巴色差會當其時的香港會長為一個單一法團(以下稱為,並須以“The

President in Hong Kong of the Basel Evangelical Missionary

Society”的名稱命名,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第3條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與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亦有權購買、獲取與管有任何性質和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1條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與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亦有權購買、獲取與管有任何性質和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第2條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4條移轉予法團的財產須轉移予繼任人

如當其時在任的巴色差會香港會長去世或停任上述會長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定產業權,須在其上述職位的繼任人獲委任時,轉移予該繼任人。

第5條文件的簽立

規定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當其時出任巴色差會香港會長的人或在經妥為授權代表他的受權人面前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規定須由法團簽署的其他一切文件、文書及文字,須由上述會長或其受權人簽署。

第6條會長的委任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巴色差會香港會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時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其獲委任的令人信納的證據。

(2) 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即為上述委任的確證。

第1條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巴色差會香港會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時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其獲委任的令人信納的證據。

第2條

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即為上述委任的確證。

第7條保留條文
12 條

引用此法例

《巴色差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0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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