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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英語聖公會信託(堂議會)規例

章號
Cap. 1014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2
第1條一詞的涵義

在本規例中,()一詞指藉着或根據本條例以該名稱組成的團體。

第2條堂議會的組成
第a條

教堂的駐堂聖品人或主管聖品人;

第b條

教堂的資深特許助理聖品人(如有的話);

第c條

數目由教堂周年會議不時決定的平信徒代表(性別不拘),該等平信徒代表必須是英語聖公會或與英語聖公會有連繫的教堂的實際領聖餐教友,而且並無名列教區內其他教堂的投票人名冊上。如任何候選人事先並無同意任職,則該人不可當選。有關教堂的教堂周年會議可不時藉通過決議,更改平信徒代表的人數,但更改須在決議通過之日翌年才生效;

第d條

由有關堂議會決定的增選成員,人數不得超過獲選平信徒代表的人數的五分之一,他們必須擔任聖職或是英語聖公會的實際領聖餐教友(性別不拘),或是與英語聖公會有連繫的教堂的實際領聖餐教友;

第e條

在教堂周年會議中獲選為香港英語聖公會受託人團體成員的2名平信徒代表。

第3條平信徒代表的選舉

堂議會平信徒代表的選舉須在有關教堂的教堂周年會議中進行。

第4條平信徒代表及增選成員的任期

平信徒代表及增選成員須留任至下次教堂周年會議,但如其間因他們去世、缺席6個月、無能力行事或辭職而致職位出現空缺,則屬例外。

第5條平信徒代表或增選成員的臨時空缺的填補

如堂議會的平信徒代表或增選成員去世、缺席6個月、無能力行事或辭職,則其餘眾成員可委任其他合資格的人代替該人行事,直至下次教堂周年會議為止。

第6條堂議會會議

堂議會會議須按照本規例附錄所列明的程序規則進行。

第7條堂議會的秘書兼司庫

每個堂議會須依照程序規則的規定,委任一名秘書兼司庫。

第8條堂議會的權力
第a條

就維持其獲委派的教堂工作及其他工作所需的款項,擬定每年財政預算,並採取其認為所需的步驟,以籌措、收集和分配該等款項;

第b條

聯同駐堂聖品人決定將一切給予教堂或由教堂收集的款項分配予甚麼目的,並決定所有捐款的收集方式,以及婚禮、葬禮及其他宗教儀式的收費;

第c條

聯同駐堂聖品人任用、罷免和(如獲受託人在權力轉授書中如此授權)支付薪金予助理聖品、琴師及下屬人員,並決定他們的任期條件或僱用條件:但除非獲主教書面批准,否則任何聖品人的任用或罷免均屬無效;

第d條

就影響有關教堂福利的事宜向主教作出申述;

第e條
第i條

堂議會會議的舉行及會議事項的進行;

第ii條

堂議會收支帳目的備存;

第iii條

所有關於堂議會事務的其他事宜:

第9條堂議會須備存帳目

每個堂議會須向所規定的教堂周年會議,提交緊接會議之前一年截至12月31日為止的帳目,列明堂議會在該年度的收支,並連同一份列明該議會在帳目日期持有的資金及財產(如有的話)的報表。該等經妥為審計的帳目及報表連同對教堂的結構、物品及禮拜用品的報告須予呈交,以供在該會議或其延會上批准。該等帳目、報表及報告如獲得批准,則須由會議主席簽署,並隨即在教堂的正門或正門附近,或在堂區內任何由堂議會酌情決定的顯眼地方公布和張貼。堂議會須向受託人提交該等帳目、報表及報告的文本一份。

第10條備存洗禮、婚禮及葬禮的註冊紀錄冊

每個堂議會須就在教堂舉行的所有洗禮、婚禮及由聖品人主持的葬禮,安排備存妥當的註冊紀錄冊。

第11條置備保管註冊紀錄冊的保險箱

每個堂議會須置備一個防火保險箱,以穩妥保管屬於教堂的所有註冊紀錄冊。

第12條置備財產清單

每個堂議會須置備和更新由其負責的所有教堂財產的清單。

第13條豎立紀念碑像

如獲受託人在權力轉授書中如此授權,則堂議會可按照主教所訂立的規例,准許在教堂或其範圍內豎立任何紀念碑像、石碑或其他紀念物,或命令將其移走,但如事先未獲主教書面同意,則不得豎立或移走該等紀念碑像、石碑或其他紀念物。

第14條對教堂或家具的改動

如獲受託人在權力轉授書中如此授權,則堂議會可對教堂或教堂內的家具作出改動,並可增補或更新附於教堂或在教堂內的禮拜用品,但如事先未獲主教書面同意,則不得作出此等改動、增補或更新。

第15條主教的權力

(1) 如在處理堂議會事務方面出現困難,而本條例或其規例沒有就此作出規定,或如堂議會與駐堂聖品人不能就需要他們共同行動的事宜達成協議,則主教可作出他覺得必需的指示。

(2) 如堂議會過半數的平信徒成員或投票人名冊上十分之一的投票人向主教作出申述,而主教認為該等申述顯示有足夠因由,則主教須召開堂議會特別會議或教堂會議,並須親自擔任會議主席或委任一名主席主持會議。

第1條

如在處理堂議會事務方面出現困難,而本條例或其規例沒有就此作出規定,或如堂議會與駐堂聖品人不能就需要他們共同行動的事宜達成協議,則主教可作出他覺得必需的指示。

第2條

如堂議會過半數的平信徒成員或投票人名冊上十分之一的投票人向主教作出申述,而主教認為該等申述顯示有足夠因由,則主教須召開堂議會特別會議或教堂會議,並須親自擔任會議主席或委任一名主席主持會議。

第16條投票人名冊

(1) 每個堂議會須擬備投票人名冊,並須將聲稱是有關教堂的合資格投票人而其聲稱又獲認許的人的姓名記入名冊中,而只要他們保持作為有關教堂合資格投票人的資格,則可保留名列在投票人名冊上。

(2) 聖約翰座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冊須由座堂主任牧師擬備,九龍聖安德烈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冊須由該堂的主任牧師擬備,九龍塘基督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冊須由該堂的主任牧師擬備。至於其他教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冊,則須由各堂的駐堂聖品人擬備。

(3) 每份名冊須由有關的堂議會在組成時備存和修訂。該等名冊須每年在舉行教堂周年會議之前最少28天修訂。修訂的通知須在進行修訂之前最少14天張貼於下文就召開教堂周年會議的通知所訂明的地方。

(4) 投票人名冊須以堂議會指定(如屬初步投票人名冊,則由駐堂聖品人指定)的方式藉張貼於有關教堂的正門或正門附近而公布,除初投票人名冊外,投票人名冊須持續接受新投票人登記,直至教堂周年會議舉行之前的14天為止。

(5) 合資格的投票人須年屆18歲或以上,性別不拘,並且 —— (a) 已領洗,是聖公會或與聖公會有連繫的教堂的教友;及

(b) 不屬於任何與聖公會沒有連繫的宗教團體;及

(c) 沒有名列教區內其他教堂的投票人名冊上;及

(d) 已簽署下列聲明書:本人日期:年月日(簽署)

(6) 投票人名冊上合資格人士的數目,須每年在教堂周年會議後一個月內向主教報告。

第1條

每個堂議會須擬備投票人名冊,並須將聲稱是有關教堂的合資格投票人而其聲稱又獲認許的人的姓名記入名冊中,而只要他們保持作為有關教堂合資格投票人的資格,則可保留名列在投票人名冊上。

第2條

聖約翰座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冊須由座堂主任牧師擬備,九龍聖安德烈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冊須由該堂的主任牧師擬備,九龍塘基督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冊須由該堂的主任牧師擬備。至於其他教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冊,則須由各堂的駐堂聖品人擬備。

第3條

每份名冊須由有關的堂議會在組成時備存和修訂。該等名冊須每年在舉行教堂周年會議之前最少28天修訂。修訂的通知須在進行修訂之前最少14天張貼於下文就召開教堂周年會議的通知所訂明的地方。

第4條

投票人名冊須以堂議會指定(如屬初步投票人名冊,則由駐堂聖品人指定)的方式藉張貼於有關教堂的正門或正門附近而公布,除初投票人名冊外,投票人名冊須持續接受新投票人登記,直至教堂周年會議舉行之前的14天為止。

第5條
第a條

已領洗,是聖公會或與聖公會有連繫的教堂的教友;及

第b條

不屬於任何與聖公會沒有連繫的宗教團體;及

第c條

沒有名列教區內其他教堂的投票人名冊上;及

第d條

已簽署下列聲明書:本人日期:年月日(簽署)

第6條

投票人名冊上合資格人士的數目,須每年在教堂周年會議後一個月內向主教報告。

第17條教堂周年會議

(1) 每個教堂須每年於5月31日或之前為合資格並妥為登記的投票人舉行教堂周年會議,以 —— (a)

(b) 選舉代表作為香港英語聖公會受託人團體成員;

(c) 選舉堂議會;

(d) 選舉代表加入教區議會;

(e) 選舉教區副執事;

(f) 選舉核數師;

(g) 處理與教堂事務相關的其他事宜。

(2) 所有上述事宜須公開作自由討論,而在建議通過報告之前,與會者可就教堂事宜提出問題,或藉動議一般決議或動議給予堂議會有關其履行職責方面的特別建議,以帶來對教堂整體利益事宜的討論。該會議有權延會和決定會議的時間及程序規則。

(3) 會議須由駐堂聖品人或主管聖品人以採用以下格式的通知書召開,該通知書須在會議當日之前一段包括2個星期日的期間張貼在教堂正門或正門附近。會議須按堂議會指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舉行,如無指示,則須按駐堂聖品人或主管聖品人所訂定者舉行。

(4) 聖約翰座堂、九龍聖安德烈堂、九龍塘基督堂或由本條例條文規管的其他教堂的教堂周年或特別會議的法定人數為15名投票人。

(5) 駐堂聖品人或主管聖品人如出席會議,則須擔任會議的主席,如他們沒有出席,則出席的投票人須互選主席以主持會議,但如主席屬聖品人,則他在堂議會的選舉中並沒有投票權(投決定票除外)。

(6) (a) 候選人須獲一名投票人提名和另一名投票人和議,而提名及和議須以在會議前先向會議召集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作出,或在會議上作出。

(b) 如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較席位空缺數目為多,則須在會議上進行選舉,除非有最少3名出席的投票人要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則作別論。

(c) 在每次選舉中,名冊上每名投票人的選票數目與候選人的數目相同,但一名投票人不得對任何一名候選人投超過一票。

(d) 如出現票數均等而需要投決定票,則主持選舉的人得投決定票。

(e) 主持選舉的人須隨即公布選舉結果,並須將結果的通知張貼在教堂的正門或正門附近,通知須在選舉日期之後一直張貼不少於14天。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一份或多於一份投票人名冊;

第ii條

堂議會事務周年報告;

第iii條

教堂財政報表;

第b條

選舉代表作為香港英語聖公會受託人團體成員;

第c條

選舉堂議會;

第d條

選舉代表加入教區議會;

92 條

引用此法例

《英語聖公會信託(堂議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1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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