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任何平信徒受託人去世、無能力行事或辭職,或任何受託人缺席6個月或以上,則其他受託人須要求該缺席的受託人所代表的堂議會,提名合資格的人署理其職位,直至下次教堂周年會議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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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英語聖公會信託(受託人會議)規例
第1條
第2條
法定會議須於教堂周年會議後盡快舉行,其他會議則可按事務需要而在其他時間舉行。
第3條
在法定會議上,受託人可選出下一年度的司庫、秘書及核數師各一名。該等職位的臨時空缺,須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議中填補,或經受託人在為此目的而傳閱的文件上以書面表示其同意而填補。
第4條
遮打(聖約翰座堂)及遮打(聖安德烈堂)捐款基金。關於根據遮打(聖約翰座堂)及遮打(聖安德烈堂)捐款基金進行的投資,程序是在法定會議舉行前,名譽司庫須從遮打捐款基金的受託人取得當其時相當於該信託基金的投資的經修訂報表,而該報表的副本須送交有關的堂議會,並在法定會議上呈交受託人。
第5條
堂議會:帳目和報告。法定會議舉行前,名譽司庫須從各堂議會取得帳目報表,並於舉行法定會議之前最少一星期將該等帳目報表送交受託人。
第6條
本規例可引稱為《英語聖公會信託(受託人會議)規例》。
6 條
引用此法例
《英語聖公會信託(受託人會議)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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