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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財政司司長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1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財政司司長以財政司司長法團為名而成立為法團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第2條財政司司長成立為法團及法團的權力
第3條移轉予法團的財產及權利歸屬或保持歸屬法團而不得轉移予身居法團一職的人的遺產代理人
第4條財政司司長將權力轉授的權力
第5條契據等可收取為證據
第6條關於身居法團一職的人身分的證據
第7條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

(1) 凡在任何時間,任何人以行政長官或香港政府人員身分為香港政府和代表香港政府獲移轉任何性質的任何財產,而由於該人的死亡,該等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任何權益於該人死亡時已轉移或轉移予其遺產代理人,則行政長官在任何時間宣布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乃屬合法,而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即據此歸屬法團而無須任何轉易、轉讓或移轉。

(2) 同樣地,凡在任何時間,任何曾在香港擔任行政長官或政府人員職位而為香港政府和代表香港政府持有或管有任何性質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任何權益的人,非因死亡而離職,則行政長官在任何時間宣布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乃屬合法,而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即據此歸屬法團而無須任何轉易、轉讓或移轉。

(3) 由政務司司長簽署的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香港政府的權益、任何該等人士的死亡或離職、行政長官作出任何該等宣布以及該等宣布內所述的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1條

凡在任何時間,任何人以行政長官或香港政府人員身分為香港政府和代表香港政府獲移轉任何性質的任何財產,而由於該人的死亡,該等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任何權益於該人死亡時已轉移或轉移予其遺產代理人,則行政長官在任何時間宣布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乃屬合法,而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即據此歸屬法團而無須任何轉易、轉讓或移轉。

第2條

同樣地,凡在任何時間,任何曾在香港擔任行政長官或政府人員職位而為香港政府和代表香港政府持有或管有任何性質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任何權益的人,非因死亡而離職,則行政長官在任何時間宣布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乃屬合法,而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即據此歸屬法團而無須任何轉易、轉讓或移轉。

第3條

由政務司司長簽署的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香港政府的權益、任何該等人士的死亡或離職、行政長官作出任何該等宣布以及該等宣布內所述的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11 條

引用此法例

《財政司司長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15(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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