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財政司司長以財政司司長法團為名而成立為法團事宜訂定條文。
財政司司長法團條例(Cap. 1015)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本條例旨在就財政司司長以財政司司長法團為名而成立為法團事宜訂定條文。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財政司司長法團條例》。
財政司司長成立為法團及法團的權力
當其時執行財政司司長職務的人為單一法團(以下稱為法團),須以“The Financial Secretary Incorporated”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有能力以該名稱獲取(不論以購買人、承按人或其他身分)和持有土地、政府證券、保證、任何私人公司或公眾公司的股份、債權證、股額、資金、就金錢而提供的保證以及每類土地財產及非土地財產,有能力將任何性質的任何財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易、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和處置,有能力用正式印章簽立契據,亦有能力訂立對其本人及其職位繼任人有約束力的協定,和作出所有在執行其職務時所需或適宜作出的其他作為。
移轉予法團的財產及權利歸屬或保持歸屬法團而不得轉移予身居法團一職的人的遺產代理人
即使身居法團一職的人因死亡、休假離開、銷假歸來、臨時受僱於其他地方、恢復執行職務、新任命或其他任何因由而有所變動,以及不論財產或權利的性質為何,凡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所有財產及權利,或凡任何身居法團一職的人以該身分以任何方式獲移轉的財產及權利,均須歸屬或保持歸屬法團,從而可由當其時身居法團一職的人處理,而任何身居法團一職的人不得以自然人或個人身分獲歸屬該等財產及權力,該等財產及權利亦不得轉移予任何身居法團一職的人的遺產代理人。
財政司司長將權力轉授的權力
當其時的身居法團一職的人可一般地或就任何個別情況,用書面以指名或提述某一公職的方式,按其認為需要,將其根據本條例所具有的權力及職能(此項轉授權力除外)轉授予任何公職人員。
契據等可收取為證據
任何看來是蓋上上述正式印章並由當其時的身居法團一職的人或他人代其簽署的契據,以及任何看來是如此簽署的其他文件、文書及文字,可收取為該等文件內所載詳情的證據。
關於身居法團一職的人身分的證據
如對於何人現時是或在任何時間曾是當其時身居法團一職的人有任何問題出現,則政務司司長所簽署的證明書,對於何人現時是或曾是身居法團一職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即屬不可推翻的證據。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
(1) 凡在任何時間,任何人以行政長官或香港政府人員身分為香港政府和代表香港政府獲移轉任何性質的任何財產,而由於該人的死亡,該等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任何權益於該人死亡時已轉移或轉移予其遺產代理人,則行政長官在任何時間宣布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乃屬合法,而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即據此歸屬法團而無須任何轉易、轉讓或移轉。 (2) 同樣地,凡在任何時間,任何曾在香港擔任行政長官或政府人員職位而為香港政府和代表香港政府持有或管有任何性質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任何權益的人,非因死亡而離職,則行政長官在任何時間宣布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乃屬合法,而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即據此歸屬法團而無須任何轉易、轉讓或移轉。 (3) 由政務司司長簽署的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香港政府的權益、任何該等人士的死亡或離職、行政長官作出任何該等宣布以及該等宣布內所述的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凡在任何時間,任何人以行政長官或香港政府人員身分為香港政府和代表香港政府獲移轉任何性質的任何財產,而由於該人的死亡,該等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任何權益於該人死亡時已轉移或轉移予其遺產代理人,則行政長官在任何時間宣布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乃屬合法,而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即據此歸屬法團而無須任何轉易、轉讓或移轉。
同樣地,凡在任何時間,任何曾在香港擔任行政長官或政府人員職位而為香港政府和代表香港政府持有或管有任何性質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任何權益的人,非因死亡而離職,則行政長官在任何時間宣布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乃屬合法,而該等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即據此歸屬法團而無須任何轉易、轉讓或移轉。
由政務司司長簽署的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香港政府的權益、任何該等人士的死亡或離職、行政長官作出任何該等宣布以及該等宣布內所述的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或權益歸屬法團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