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將香港女童軍總會成立為法團,並推廣和保障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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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童軍總會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總會指定採納以供女童軍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
包括有“女童軍”字樣或“Girl Guides”字眼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
總會指定採納以供女童軍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
包括有“女童軍”字樣或“Girl Guides”字眼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
任何器件,而該器件與總會指定採納以供女童軍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極為相似,以致會導致他人相信該器件即為該等徽章、象徵或標誌;或
包括有某些字眼或字樣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而該等字眼或字樣與通常用以形容女童軍的字眼或字樣極為相似,以致相當可能會欺騙或誤導他人。
任何女童軍不得憑藉佩帶、攜帶或帶有總會的任何徽章、象徵或標誌或以其他方式,而企圖在不按照總會會章的規定下,強制執行或行使權限。
(1) 任何人不得成立任何組織,或從事與任何組織相關的工作或成為任何組織的成員,而該組織沒有總會授權 —— (a)
(b) 藉使用任何該等名稱或藉其他方式而看來是或聲稱是與總會有關連。
(2) 任何人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不得成立任何進行或擬進行的工作與總會所進行者性質相類而不屬總會的組織,或從事與該組織相關的工作或成為該組織的成員。
“Girl Guides”或相等的中文名稱,即“女童軍”;
“The Hong Kong Girl Guides Association”或相等的中文名稱,即“香港女童軍總會”;
“Hong Kong Girl Guides”或相等的中文名稱,即“香港女童軍”;
“Brownie Guides”或相等的中文名稱,即“小女童軍”;
“Ranger Guides”或相等的中文名稱,即“深資女童軍”;或
任何語文的其他名稱(不論是否另加其他字樣),而該名稱為與任何上述名稱極為相似,以致相當可能會欺騙或誤導他人者;或
藉使用任何該等名稱或藉其他方式而看來是或聲稱是與總會有關連。
任何人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不得成立任何進行或擬進行的工作與總會所進行者性質相類而不屬總會的組織,或從事與該組織相關的工作或成為該組織的成員。
任何人違反、、或,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
當其時的會長、副會長、香港總監、香港副總監、香港助理總監、義務秘書及義務司庫為一個法人團體,須以Hong Kong Girl Guides Association 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所有的法院可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在符合會章條文的規定下,總會具有成年的和具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具有的一切權力。
按規定須蓋上總會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香港總監以及一名香港副總監或一名香港助理總監面前蓋章,並由他們簽署。
一切內部管理事宜,均須按照會章的規定解決和執行。
引用此法例
《香港女童軍總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2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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