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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假拍賣條例

章號
Cap. 25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2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對看來是以拍賣方式作出的售賣中某些行為予以禁止。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本條例而言 —— (a) 在以競投方式售賣貨品中述明的出價,須不可推翻地推定為該出價已作出,並且是以該述明款額出價;

(b)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某批貨售予已為該批貨出價的任何人,即包括提述該批貨看來是售予述明已為該批貨出價的任何人,不論該人是否存在;及

(c) 在舉辦以競投方式售賣貨品的地方或其附近所作出的任何事,如是與該項售賣有關而作出,須視為在售賣過程中作出,不論該事是在任何物品正以競投方式售賣或要約售賣之時作出,或是在該時間之前或之後作出。

第1條
第2條
第a條

在以競投方式售賣貨品中述明的出價,須不可推翻地推定為該出價已作出,並且是以該述明款額出價;

第b條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某批貨售予已為該批貨出價的任何人,即包括提述該批貨看來是售予述明已為該批貨出價的任何人,不論該人是否存在;及

第c條

在舉辦以競投方式售賣貨品的地方或其附近所作出的任何事,如是與該項售賣有關而作出,須視為在售賣過程中作出,不論該事是在任何物品正以競投方式售賣或要約售賣之時作出,或是在該時間之前或之後作出。

第3條發起或主持假拍賣的罪行

(1) 任何人發起或主持、或協助發起或協助主持任何假拍賣,將一批貨或多於一批貨在該拍賣中售賣或要約售賣,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5年。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就本條例而言,如在以競投方式售賣貨品的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即視為假拍賣 —— (a)

(b) 為某批貨出價的權利,只限於或述明只限於已購買或已同意購一件或多於一件物品的人享有;

(c) 有任何物品作為禮物送出或提供;或

(d) 將放在或包在不透明的容器或包裹物內的某批貨售賣或要約售賣,而該容器或包裹物內的物品沒有予以披露。

(3) 如證明減低售價、退還或撥歸貨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由於以下原因,則不得憑藉第款而將任何貨品售賣視為假拍賣 —— (a) 在作出有關的最高售價後,發現有任何缺點,而該缺點是主持拍賣的人在該項出價作出時並不知悉的;或

(b) 在出價作出後所遭受的損壞。

(4) 任何貨品售賣如由任何信託或組織舉辦,或為任何信託或組織而舉辦,而該信託或組織屬《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所指的慈善組織,則不得憑藉第(2)款而將該項貨品售賣視為假拍賣。

(5) 就協助發起或協助主持假拍賣的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如令法庭信納,雖然他曾作出有關的作為,但他當時並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與該控罪有關的以競投方式售賣貨品是假拍賣,即可作為好的免責辯護。

第1條

任何人發起或主持、或協助發起或協助主持任何假拍賣,將一批貨或多於一批貨在該拍賣中售賣或要約售賣,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5年。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該批貨是以低於該人為該批貨作出的最高出價的售價售予該人;

第ii條

該批貨售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貨款其後退還或撥歸該人或其代名人;或

第iii條

用以支付該批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貨款,由發起或主持該項售賣的人或任何協助他的人提供;

第b條

為某批貨出價的權利,只限於或述明只限於已購買或已同意購一件或多於一件物品的人享有;

第c條

有任何物品作為禮物送出或提供;或

第d條

將放在或包在不透明的容器或包裹物內的某批貨售賣或要約售賣,而該容器或包裹物內的物品沒有予以披露。

第3條
第a條

在作出有關的最高售價後,發現有任何缺點,而該缺點是主持拍賣的人在該項出價作出時並不知悉的;或

第b條

在出價作出後所遭受的損壞。

第4條

任何貨品售賣如由任何信託或組織舉辦,或為任何信託或組織而舉辦,而該信託或組織屬《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所指的慈善組織,則不得憑藉第(2)款而將該項貨品售賣視為假拍賣。

第5條

就協助發起或協助主持假拍賣的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如令法庭信納,雖然他曾作出有關的作為,但他當時並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與該控罪有關的以競投方式售賣貨品是假拍賣,即可作為好的免責辯護。

第4條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1) 任何人違反而發起或主持假拍賣,除須負上他根據該條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外,亦有法律責任向在該次假拍賣中因購入任何訂明物品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以支付損害賠償的方式,支付補償。

(2) 即使無人就第(1)款所提述的違反事項而根據被控或定罪,任何人仍可根據該款就該違反事項提出訴訟。

(3) 凡任何人就所訂罪行而被定罪,法庭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或《裁判官條例》()(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支付補償的命令,而該兩條條文須據此適用。

(4) 在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或《裁判官條例》()作出命令後,如有任何訴訟根據第(1)款提出,而法庭決定判給損害賠償,則須將已根據上述命令判給的補償額考慮在內。

(5) 本條任何條文均不限制或減少任何人根據普通法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

第1條

任何人違反而發起或主持假拍賣,除須負上他根據該條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外,亦有法律責任向在該次假拍賣中因購入任何訂明物品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以支付損害賠償的方式,支付補償。

第2條

即使無人就第(1)款所提述的違反事項而根據被控或定罪,任何人仍可根據該款就該違反事項提出訴訟。

第3條

凡任何人就所訂罪行而被定罪,法庭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或《裁判官條例》()(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支付補償的命令,而該兩條條文須據此適用。

第4條

在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或《裁判官條例》()作出命令後,如有任何訴訟根據第(1)款提出,而法庭決定判給損害賠償,則須將已根據上述命令判給的補償額考慮在內。

第5條

本條任何條文均不限制或減少任何人根據普通法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

第5條的修訂
第0條訂明物品
第1條

任何金銀器皿或鍍金屬物品

第2條

亞麻織物或任何衣物

第3條

圖畫或印刷品

第4條

瓷器、玻璃製品或古董

第5條

家具

第6條

珠寶

第7條

家庭用品及器具

第8條

電氣用品及電氣設備

第9條

個人用品或飾物

第10條

裝飾品及音樂器材

第11條

任何科學器材或儀器

42 條

引用此法例

《假拍賣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5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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