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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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法團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不時按其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以購買、租賃、交換或其他方式獲取、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
以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取任何性質或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債券,或投資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經營業務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及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款,將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債權股證、資金、證券、保證、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出、按揭、批租、出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法團由其章程所訂定的成員組成。
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原有章程為法團的章程,但該章程可隨時和不時由法團按照當其時有效的章程條文,予以更改或修訂。
一份法團的章程及任何對章程的修訂,以及一份法團當其時的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地址的列表,各別經執行委員會主席或法團秘書核證為正確後,須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法團在任何公共登記處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根據任何有關的成文法則而須繳付的費用。
任何人在繳付根據任何有關的成文法則而須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法團依據登記的任何文件。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及法團秘書簽署,或由執行委員會不時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人簽署,而該項簽署須視為在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上妥為蓋章的充分證據。
引用此法例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5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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