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授權香港九龍貨倉有限公司訂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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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授權香港九龍貨倉有限公司訂立附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公司業務的經營及公司處所秩序的維持;
對乘客或公眾人士使用公司的碼頭及處所作出有條件或無條件的禁制;
對使用停車場的管制,包括只限某個別的人或車輛或某類別的人或車輛使用停車場;
使用停車場須付的費用;
無須通知車主而從停車場移走違反依據本條訂立的任何附例的車輛,以及就如此移走須付的費用;
將停車場內在超過附例指明期間仍無人認領的車輛,以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或銷毀。
以中英文大字體清楚印刷的每條附例的文本,須張貼於公司的業務處所及公司每個碼頭的顯眼地方。
根據訂立的附例可規定,違反或觸犯該附例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附例內指明的不超逾第1級的罰款。
《香港九龍貨倉有限公司(附例)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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