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例可引稱為《香港九龍貨倉有限公司附例》。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香港九龍貨倉有限公司附例
(1) 除經公司職員准許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處身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
(2) 為施行本條,公司職員就進入和處身公司的任何碼頭而給予的准許,除可根據第(3)款撤銷外,須當作已給予任何為前往位於該碼頭的任何客運站或為前往任何並靠該碼頭停泊的船隻而進入該碼頭的人,而該人是通過所提供的入口或通路並在繳付公司就該人所屬類別的人而指定的進入費用(如有的話)後,進入該碼頭的。
(3) 公司可以第(4)、(5)或(6)款指明的方式(視屬何情況而定),隨時以書面和不對此給予任何理由,撤銷該項當作已根據第(2)款就任何碼頭或處所而對個別的人或類別的人或任何個別的人的僱員或代理人,或一般地對所有人所給予的准許。
(4) 如前述的撤銷是一般地關乎所有人的或是關乎任何類別的人的,則該項撤銷的文本須張貼於公司的業務處所及有關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碼頭的顯眼地方。
(5) 如前述的撤銷是關乎任何人的僱員或代理人的,則須將一份該項撤銷的文本給予或送交該人。
(6) 如前述的撤銷是關乎某個別的人的,則須將一份該項撤銷的文本給予或送交該人。
(7) 任何公司職員如有好的理由並向任何處身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的人傳達後,可命令該人立即離開該碼頭或處所,不論該人是否經公司職員准許而進入或處身該碼頭或處所。
(8) 任何人如 —— (a) 違反第(1)款的條文而進入或處身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或
(b) 在任何公司職員依據第(7)款的條文命令離開任何碼頭或處所時不立即離開,
(9) 本條的條文不適用於任何受僱於公司的人。
除經公司職員准許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處身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
為施行本條,公司職員就進入和處身公司的任何碼頭而給予的准許,除可根據第(3)款撤銷外,須當作已給予任何為前往位於該碼頭的任何客運站或為前往任何並靠該碼頭停泊的船隻而進入該碼頭的人,而該人是通過所提供的入口或通路並在繳付公司就該人所屬類別的人而指定的進入費用(如有的話)後,進入該碼頭的。
公司可以第(4)、(5)或(6)款指明的方式(視屬何情況而定),隨時以書面和不對此給予任何理由,撤銷該項當作已根據第(2)款就任何碼頭或處所而對個別的人或類別的人或任何個別的人的僱員或代理人,或一般地對所有人所給予的准許。
如前述的撤銷是一般地關乎所有人的或是關乎任何類別的人的,則該項撤銷的文本須張貼於公司的業務處所及有關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碼頭的顯眼地方。
如前述的撤銷是關乎任何人的僱員或代理人的,則須將一份該項撤銷的文本給予或送交該人。
如前述的撤銷是關乎某個別的人的,則須將一份該項撤銷的文本給予或送交該人。
任何公司職員如有好的理由並向任何處身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的人傳達後,可命令該人立即離開該碼頭或處所,不論該人是否經公司職員准許而進入或處身該碼頭或處所。
違反第(1)款的條文而進入或處身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或
在任何公司職員依據第(7)款的條文命令離開任何碼頭或處所時不立即離開,
本條的條文不適用於任何受僱於公司的人。
(1) 任何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的服務員,在以該身分受僱工作期間,除非穿著清楚顯示他所代表的酒店、旅行社或其他同類機構的名稱的制服,否則不得在任何載客船隻(該船隻為會並靠公司任何碼頭者)預期抵達前3小時,或在此等船隻並靠該碼頭的任何其他時間,進入或處身位於該碼頭的客運站或該碼頭任何其他部分。
(2) 任何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不得派多於一名穿制服的服務員,或多於公司就任何個別情況而以書面准許的其他數目的穿制服服務員,在公司的任何碼頭迎接任何船隻,或從公司的任何碼頭登上任何船隻。
(3) 任何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的服務員,在以該身分受僱工作期間,如當時在位於公司任何碼頭的客運站或該碼頭任何其他部分,有任何來自同一酒店、旅行社或機構的其他穿制服服務員在場,則不得留在該客運站或該碼頭任何其他部分,不論其他服務員早於或遲於他進入該客運站或該碼頭其他部分,但如在該場合中,該客運站或該碼頭其他部分有多於一名來自有關酒店、旅行社或機構的穿制服服務員在場是根據第(2)款准許的,則屬例外。
(4) 凡在任何場合中,位於公司任何碼頭的任何客運站或該碼頭任何其他部分有多於一名來自任何一間酒店、旅行社或其他同類機構的服務員在場是根據第(2)款准許的,而任何來自該酒店、旅行社或機構的服務員,如連同當時在該客運站或該碼頭任何其他部分所有在場的來自同一酒店、旅行社或機構的其他穿制服服務員,人數超逾前述所准許的人數,則該服務員在以該身分受僱工作期間,不得留在該客運站或該碼頭其他部分。
(5) 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的每名服務員,在以該身分受僱工作期間進入公司的碼頭時,須管有一份列明他獲指示迎接的所有乘客的名單,並須應要求向 —— (a) 任何公司職員;或
(b) 任何獲公司書面授權查閱該等名單並出示該授權書的其他人,
(6) 除第(5)款指明由服務員管有的名單所示的乘客外,任何服務員不得招攬其他乘客光顧,而其他人亦不得招攬任何乘客光顧任何業務,或以任何方式協助任何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的服務員招攬、取得或企圖取得任何乘客光顧,不論該乘客的姓名是否出現在該服務員的名單上;但如有任何乘客向任何服務員請求協助,而該乘客並非由該服務員或任何人代表該服務員招攬者,則本款的條文不得視為禁止該服務員向該乘客給予協助。
(7)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任何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的服務員,在以該身分受僱工作期間,除非穿著清楚顯示他所代表的酒店、旅行社或其他同類機構的名稱的制服,否則不得在任何載客船隻(該船隻為會並靠公司任何碼頭者)預期抵達前3小時,或在此等船隻並靠該碼頭的任何其他時間,進入或處身位於該碼頭的客運站或該碼頭任何其他部分。
任何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不得派多於一名穿制服的服務員,或多於公司就任何個別情況而以書面准許的其他數目的穿制服服務員,在公司的任何碼頭迎接任何船隻,或從公司的任何碼頭登上任何船隻。
任何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的服務員,在以該身分受僱工作期間,如當時在位於公司任何碼頭的客運站或該碼頭任何其他部分,有任何來自同一酒店、旅行社或機構的其他穿制服服務員在場,則不得留在該客運站或該碼頭任何其他部分,不論其他服務員早於或遲於他進入該客運站或該碼頭其他部分,但如在該場合中,該客運站或該碼頭其他部分有多於一名來自有關酒店、旅行社或機構的穿制服服務員在場是根據第(2)款准許的,則屬例外。
凡在任何場合中,位於公司任何碼頭的任何客運站或該碼頭任何其他部分有多於一名來自任何一間酒店、旅行社或其他同類機構的服務員在場是根據第(2)款准許的,而任何來自該酒店、旅行社或機構的服務員,如連同當時在該客運站或該碼頭任何其他部分所有在場的來自同一酒店、旅行社或機構的其他穿制服服務員,人數超逾前述所准許的人數,則該服務員在以該身分受僱工作期間,不得留在該客運站或該碼頭其他部分。
任何公司職員;或
任何獲公司書面授權查閱該等名單並出示該授權書的其他人,
除第(5)款指明由服務員管有的名單所示的乘客外,任何服務員不得招攬其他乘客光顧,而其他人亦不得招攬任何乘客光顧任何業務,或以任何方式協助任何酒店、旅行社或同類機構的服務員招攬、取得或企圖取得任何乘客光顧,不論該乘客的姓名是否出現在該服務員的名單上;但如有任何乘客向任何服務員請求協助,而該乘客並非由該服務員或任何人代表該服務員招攬者,則本款的條文不得視為禁止該服務員向該乘客給予協助。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1) 除經公司職員准許外,任何人不得將任何商品、貨物或其他不論屬何種類的貨品帶進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或從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移走,或企圖將任何商品、貨物或其他不論屬何種類的貨品帶進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或從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移走。
(2)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除經公司職員准許外,任何人不得將任何商品、貨物或其他不論屬何種類的貨品帶進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或從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移走,或企圖將任何商品、貨物或其他不論屬何種類的貨品帶進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或從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移走。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1) 除經公司職員准許外,任何並非供公司使用的貨車、車、手推車或其他運輸工具,不得進入或離開或企圖進入或離開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
(2)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除經公司職員准許外,任何並非供公司使用的貨車、車、手推車或其他運輸工具,不得進入或離開或企圖進入或離開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1)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或其附近作出任何類型的滋擾。
(2)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或其附近作出任何類型的滋擾。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1) 除經公司職員准許外,任何汽船、船隻、小輪、船艇、中式帆船、舢舨或其他不論屬何類型的航行器(“國家”(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特區政府的水警、消防處、入境事務處、衞生署(港口衞生)及香港海關)使用的航行器除外)不得 —— (a) 繫定於或固定於或並靠停放於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或阻塞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的進口航道或進路;或
(b) 以舷側靠向公司處所的海堤而繫定。
(2)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繫定於或固定於或並靠停放於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或阻塞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的進口航道或進路;或
以舷側靠向公司處所的海堤而繫定。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1)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碼頭或處所的任何部分吸煙,但在公司的主要辦事處內則除外。
(2)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碼頭或處所的任何部分吸煙,但在公司的主要辦事處內則除外。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1) 除經公司職員准許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或搞弄或移動公司的任何流動設備或卡車,或使用公司的電車軌道。
(2)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3) 本條的條文不適用於任何受僱於公司的人。
除經公司職員准許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或搞弄或移動公司的任何流動設備或卡車,或使用公司的電車軌道。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本條的條文不適用於任何受僱於公司的人。
(1) 任何人沒有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的准許,不得進入公司的任何碼頭,或將任何車、車廂、車輛、小輪、駁船或其他航行器帶至或並靠公司的任何碼頭或並靠任何正由人操縱進出泊位的船隻,或企圖將任何車、車廂、車輛、小輪、駁船或其他航行器帶至或並靠公司的任何碼頭或並靠任何正由人操縱進出泊位的船隻。
(2)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3) 本條的條文不適用於任何受僱於公司的人。
任何人沒有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的准許,不得進入公司的任何碼頭,或將任何車、車廂、車輛、小輪、駁船或其他航行器帶至或並靠公司的任何碼頭或並靠任何正由人操縱進出泊位的船隻,或企圖將任何車、車廂、車輛、小輪、駁船或其他航行器帶至或並靠公司的任何碼頭或並靠任何正由人操縱進出泊位的船隻。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本附例所訂罪行。
本條的條文不適用於任何受僱於公司的人。
任何人犯本附例所訂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如屬初犯,可處第1級罰款,如屬其後再犯,則每次可處第1級罰款。
本附例不得視為限制、減損或以其他方式干擾任何“國家”(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及特區政府)的服務人員由任何法律或根據任何法律而獲授予或獲委以的權力或職責,亦不得視為限制、減損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其行使或履行該等權力或職責。
引用此法例
《香港九龍貨倉有限公司附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23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