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為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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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法團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主席一職,和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副主席一職,該等人士須在各別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政務司司長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政務司司長提交證明他們已各別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政務司司長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主席一職,和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副主席一職,該等人士須在各別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政務司司長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政務司司長提交證明他們已各別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政務司司長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證明書所指名的任何人為聯會會員;或
任何附錄於證明書的規則或規例為會章,
(1) 聯會為一個以“The Hong Kong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es
Union”為名稱的法人團體(以下稱為。
(2) 法團以上述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並可按其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3)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4)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聯會為一個以“The Hong Kong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es
Union”為名稱的法人團體(以下稱為。
法團以上述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並可按其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主席在場的情況下蓋章,或他不在香港時在副主席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主席或副主席簽署。印章須由主席保管,或他不在香港時由副主席保管。
聯會內部管理的一切事宜,包括會章的任何修訂,須按照會章解決和執行。
引用此法例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2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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