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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水務設施規例

章號
Cap. 102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10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凡本規例提述數字,或字母、數字、符號或標點符號的任何組合,而該數字或組合以“BS”為前綴,該提述即屬提述屬以下標準一部分的規格說明:由英國標準協會發出的、註有該數字或組合的英國標準。

(3) 凡本規例提述數字,或字母、數字、符號或標點符號的任何組合,而該數字或組合以“BS

EN”為前綴,該提述即屬提述屬以下標準一部分的規格說明:由英國標準協會發出的、註有該數字或組合的歐洲標準。

(4) 凡本規例提述數字,或字母、數字、符號或標點符號的任何組合,而該數字或組合以“BS EN

ISO”為前綴,該提述即屬提述屬以下標準一部分的規格說明:由英國標準協會發出的、註有該數字或組合的國際標準。

(5) 凡本規例提述數字,或字母、數字、符號或標點符號的任何組合,而該數字或組合以“AS”為前綴,該提述即屬提述屬以下標準一部分的規格說明:由澳洲標準協會發出的、註有該數字或該組合的澳洲標準。

(6) 凡本規例提述訂明規格說明,即屬提述第(2)、(3)、(4)或(5)款提述的規格說明。

第1條
第a條

作任何與商業、製造業或業務有關的用途,但建造用途或船舶用途除外;或

第b條

作住宅用途、建造用途或船舶用途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a條
第i條

往任何船隻或在任何船隻上使用,但本定義段適用的船隻除外;

第ii條

往任何碼頭,以供在第(i)節適用的任何船隻上使用;或

第iii條

往任何船隻或在任何船隻上使用,而該船隻是用以運送用水往第(i)節適用的任何船隻的;

第b條
第i條

往《商船(本地船隻)條例》()適用的任何船隻或在該條例適用的任何船隻上使用;或

第ii條

往任何碼頭以供在該碼頭使用;

第2條

凡本規例提述數字,或字母、數字、符號或標點符號的任何組合,而該數字或組合以“BS”為前綴,該提述即屬提述屬以下標準一部分的規格說明:由英國標準協會發出的、註有該數字或組合的英國標準。

第3條

凡本規例提述數字,或字母、數字、符號或標點符號的任何組合,而該數字或組合以“BS

EN”為前綴,該提述即屬提述屬以下標準一部分的規格說明:由英國標準協會發出的、註有該數字或組合的歐洲標準。

第4條

凡本規例提述數字,或字母、數字、符號或標點符號的任何組合,而該數字或組合以“BS EN

ISO”為前綴,該提述即屬提述屬以下標準一部分的規格說明:由英國標準協會發出的、註有該數字或組合的國際標準。

第5條

凡本規例提述數字,或字母、數字、符號或標點符號的任何組合,而該數字或組合以“AS”為前綴,該提述即屬提述屬以下標準一部分的規格說明:由澳洲標準協會發出的、註有該數字或該組合的澳洲標準。

第5條

凡本規例提述訂明規格說明,即屬提述第(2)、(3)、(4)或(5)款提述的規格說明。

第2條消防供水系統及內部供水系統
第3條消防供水系統建造等工程的許可

(1) 凡本條例規定須獲得許可以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該許可的申請書須按指明的格式向水務監督提交,並附上水務監督所規定的圖則、規格說明及其他資料。

(2) 根據第(1)款提交申請書前 —— (a)

(b)

(3)

(4) 水務監督須就消防供水系統而決定有關總水管接駁裝配的大小及位置。

(5) 水務監督如拒絕就根據第(1)款申請進行的任何指明工程給予許可,須將申請書退回申請人,並述明拒絕理由。

第1條

凡本條例規定須獲得許可以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消防供水系統,該許可的申請書須按指明的格式向水務監督提交,並附上水務監督所規定的圖則、規格說明及其他資料。

第2條
第a條
第b條
第i條

從水務監督取得與該消防供水系統設計有關的資料;及

第ii條

按水務監督規定的格式,向他提交有關該消防供水系統的喉管的建議,以待批准。

第3條
第4條

水務監督須就消防供水系統而決定有關總水管接駁裝配的大小及位置。

第5條

水務監督如拒絕就根據第(1)款申請進行的任何指明工程給予許可,須將申請書退回申請人,並述明拒絕理由。

第4條消防供水系統的費用

(1)-(2)

(3) 由水務監督在消防供水系統所加上的封口,如遭水務監督以外的人或非他授權的人弄開,須由水務監督更換新封口,而負責保管該消防供水系統的用戶,則須繳付訂明的收費。

第1...2條
第3條

由水務監督在消防供水系統所加上的封口,如遭水務監督以外的人或非他授權的人弄開,須由水務監督更換新封口,而負責保管該消防供水系統的用戶,則須繳付訂明的收費。

第5條內部供水系統建造等工程的許可

(1) 凡本條例規定須獲得許可以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內部供水系統者,該許可的申請書須按指明的格式向水務監督提交,並附上水務監督所規定的圖則、規格說明及其他資料。

(2) 如須建造或安裝新內部供水系統,申請人在根據第(1)款提交申請書前,須 —— (a) 從水務監督取得與該內部供水系統設計有關的資料;及

(b) 按水務監督規定的格式,向他提交有關該內部供水系統的喉管的建議,以待批准。

(3)

(4) 水務監督須就內部供水系統而決定有關總水管接駁裝配的大小及位置。

(5) 水務監督如拒絕就根據第(1)款申請進行的任何指明工程給予許可,須將申請書退回申請人,並述明拒絕理由。

第1條

凡本條例規定須獲得許可以建造、安裝、更改或拆除內部供水系統者,該許可的申請書須按指明的格式向水務監督提交,並附上水務監督所規定的圖則、規格說明及其他資料。

第2條
第a條

從水務監督取得與該內部供水系統設計有關的資料;及

第b條

按水務監督規定的格式,向他提交有關該內部供水系統的喉管的建議,以待批准。

第3條
第4條

水務監督須就內部供水系統而決定有關總水管接駁裝配的大小及位置。

第5條

水務監督如拒絕就根據第(1)款申請進行的任何指明工程給予許可,須將申請書退回申請人,並述明拒絕理由。

第6條工程的檢查及批准

(1) 凡水務監督應某持牌水喉匠的申請,根據本條例,給予書面許可,而某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或安裝,是根據該許可進行的,則該水喉匠須就以下事項,向水務監督提出符合指明格式的申請 —— (a) 檢查與批准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及

(b) 安設總水管接駁裝配,及如有需要,將部分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安裝在政府持有的土地上。

(2) 凡水務監督應某持牌水喉匠的申請,根據本條例第14(2A)條,給予書面許可,而某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是根據該許可進行的,則該水喉匠須就檢查與批准該項更改,向水務監督提出符合指明格式的申請。

(3) 任何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部分的喉管或裝置,不得使用或覆蓋,直至經水務監督檢查與批准為止。

(4)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更改工程可不予批准,直至水務監督的規定已獲遵從為止。

(5) 如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已獲水務監督批准,水務監督在所訂明的收費獲繳付後,須安設總水管接駁裝配,及如有需要,將部分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安裝在政府持有的土地上。

第1條
第a條

檢查與批准該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及

第b條

安設總水管接駁裝配,及如有需要,將部分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安裝在政府持有的土地上。

第2條

凡水務監督應某持牌水喉匠的申請,根據本條例第14(2A)條,給予書面許可,而某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的更改,是根據該許可進行的,則該水喉匠須就檢查與批准該項更改,向水務監督提出符合指明格式的申請。

第3條

任何屬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部分的喉管或裝置,不得使用或覆蓋,直至經水務監督檢查與批准為止。

第4條

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或其更改工程可不予批准,直至水務監督的規定已獲遵從為止。

第5條

如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已獲水務監督批准,水務監督在所訂明的收費獲繳付後,須安設總水管接駁裝配,及如有需要,將部分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安裝在政府持有的土地上。

第7條保持內部供水系統清潔的責任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用戶須負責保持內部供水系統清潔。

(2) 如內部供水系統的任何部分 —— (a) 屬公用供水系統,須由代理人負責保持清潔;

(b) 位於政府持有的土地上,須由水務監督負責保持清潔。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用戶須負責保持內部供水系統清潔。

510 條

引用此法例

《水務設施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2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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