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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九龍佑寧堂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32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九龍佑寧堂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成立為法團

九龍佑寧堂當其時的眾受託人為一個以“Trustees of the Kowloon Union

Church”的名稱命名的法人團體(以下稱為)。

第3條延續與印章

法團以前述名稱永久延續,並在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不時按法團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第4條獲取財產的權力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與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及九龍佑寧堂的任何捐贈及相當於該等捐贈的投資及證券、保證,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第5條處置財產的權力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租借、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6條新的受託人的委任

(1) 如有人按照上述佑寧堂的章程獲委任為該堂的受託人,該等人士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任何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1條

如有人按照上述佑寧堂的章程獲委任為該堂的受託人,該等人士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第2條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任何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7條印章的使用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蓋上法團的法團印章,並由至少2名受託人簽署。

第8條宗教儀式

九龍佑寧堂的宗教儀式須按照上述佑寧堂的章程予以規管和進行,其方式須能在公開崇拜中及在靈性交流和宗教儀式中提供一種屬所有基督徒的權利和習慣的團契、將上帝在耶穌基督內的旨意的知識傳播,以及按照新教福音派基督徒的原則和慣例,藉對上帝的崇拜,將不同宗派及不同國家的基督徒在團契中聯結一起。

第9條保留條文
第10條定義
13 條

引用此法例

《九龍佑寧堂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3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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