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倫敦傳道會駐香港高級傳教士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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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倫敦傳道會駐香港高級傳教士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本條例可引稱為。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上述高級傳教士或其獲妥為授權的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上法團的印章,並由上述高級傳教士或他的受託代表人簽署,上述的簽署即為並須視為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足夠證據。
《倫敦傳道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33(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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