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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海員俱樂部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42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3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海員俱樂部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1A條釋義
第2條成立為法團

(1) 在指明日期當日及之後,根據原有設立的、在緊接該日期前名為“The

Sailors Home and Missions to Seamen”的委員會的法團,改名為“The Sailors Home and Mission to

Seafarers”,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 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香港聖公會的大主教;

(b) 當其時執行海事處處長職責的人;

(c) 一名由怡和管理有限公司提名的人,而該公司有權填補任何不時出現的空缺;

(d) 2名由香港總商會提名的人,而該會有權填補任何在該等被指定的人中不時出現的空缺;

(e) 2名由海員傳道會提名的人,而該會有權填補任何在該等被指定的人中不時出現的空缺;

(f) 一名由香港航業海員合併工會提名的人,前提是該人屬該工會當選的人員,且該工會屬已根據《職工會條例》()妥為登記的職工會,而該工會有權填補任何不時出現的空缺;

(fa) 一名由香港海員工會提名的人,前提是該人屬該工會當選的人員,且該工會屬已根據《職工會條例》()妥為登記的職工會,而該工會有權填補任何不時出現的空缺;

(fb) 一名由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提名的人,前提是該人屬該協會當選的人員,且該協會屬已根據《職工會條例》()妥為登記的職工會,而該協會有權填補任何不時出現的空缺;

(g) 由委員會其他各成員額外委任的其他人,人數在任何同一時間不得超過5名,其中一人須是香港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提名的、該所的合夥人,負責擔任法團的義務司庫及秘書,而委員會有權填補任何在額外委任的成員中不時出現的空缺。

(3) 委員會具有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所指明的權力及職責,並須舉行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所指明的會議。

(4) 儘管原有被修訂,根據該條設立的法團,於指明日期當日及之後,繼續存在。據此,該法團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並不因為第(1)款所作的法團名稱更改,而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

第1條

在指明日期當日及之後,根據原有設立的、在緊接該日期前名為“The

Sailors Home and Missions to Seamen”的委員會的法團,改名為“The Sailors Home and Mission to

Seafarers”,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第2條
第a條

香港聖公會的大主教;

第b條

當其時執行海事處處長職責的人;

第c條

一名由怡和管理有限公司提名的人,而該公司有權填補任何不時出現的空缺;

第d條

2名由香港總商會提名的人,而該會有權填補任何在該等被指定的人中不時出現的空缺;

第e條

2名由海員傳道會提名的人,而該會有權填補任何在該等被指定的人中不時出現的空缺;

第f條

一名由香港航業海員合併工會提名的人,前提是該人屬該工會當選的人員,且該工會屬已根據《職工會條例》()妥為登記的職工會,而該工會有權填補任何不時出現的空缺;

第fa條

一名由香港海員工會提名的人,前提是該人屬該工會當選的人員,且該工會屬已根據《職工會條例》()妥為登記的職工會,而該工會有權填補任何不時出現的空缺;

第fb條

一名由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提名的人,前提是該人屬該協會當選的人員,且該協會屬已根據《職工會條例》()妥為登記的職工會,而該協會有權填補任何不時出現的空缺;

第g條

由委員會其他各成員額外委任的其他人,人數在任何同一時間不得超過5名,其中一人須是香港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提名的、該所的合夥人,負責擔任法團的義務司庫及秘書,而委員會有權填補任何在額外委任的成員中不時出現的空缺。

第3條

委員會具有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所指明的權力及職責,並須舉行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所指明的會議。

第4條

儘管原有被修訂,根據該條設立的法團,於指明日期當日及之後,繼續存在。據此,該法團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並不因為第(1)款所作的法團名稱更改,而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

第3條委員會成員的委任

(1) 就所述的提名而言,由怡和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或公司秘書作出的證明書,證明某人已獲提名為委員會的成員,即屬足夠。

(1A) 就及所述的提名而言,由香港總商會主席或總裁作出的證明書及由海員傳道會理事會一名成員或秘書長分別作出的證明書,證明某人已獲提名為委員會的成員,即屬足夠。

(1B) 就、及所述的提名而言,由香港航業海員合併工會、香港海員工會或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主席分別作出的證明書,證明某人已獲提名為委員會的成員,即屬足夠。

(1C) 就所述的義務司庫及秘書的提名而言,由香港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作出的證明書,證明某人已獲提名為委員會的成員,即屬足夠。

(2)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作出的證明書,證明任何人在證明書的日期是委員會成員或在過往指明的日期曾是委員會成員,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該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1條

就所述的提名而言,由怡和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或公司秘書作出的證明書,證明某人已獲提名為委員會的成員,即屬足夠。

第1A條

就及所述的提名而言,由香港總商會主席或總裁作出的證明書及由海員傳道會理事會一名成員或秘書長分別作出的證明書,證明某人已獲提名為委員會的成員,即屬足夠。

第1B條

就、及所述的提名而言,由香港航業海員合併工會、香港海員工會或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主席分別作出的證明書,證明某人已獲提名為委員會的成員,即屬足夠。

第1C條

就所述的義務司庫及秘書的提名而言,由香港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作出的證明書,證明某人已獲提名為委員會的成員,即屬足夠。

第2條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作出的證明書,證明任何人在證明書的日期是委員會成員或在過往指明的日期曾是委員會成員,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該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4條法團的宗旨

(1) 法團須實行在此之前由海員之家的受託人和由在法團根據原有設立前的香港海員傳道會兩者實行的工作及宗旨,就海員之家的受託人而言,該等工作及宗旨是照顧商船的高級船員及船員,而不論他們的宗教為何,以及為屬航海職類的人及上述的高級船員及船員提供合適的會所或家宅;就香港海員傳道會而言,該等工作及宗旨是為屬航海職類的人提供會所,和提供他們在靈性上的福樂,以及在實行該等工作及宗旨時使用每種與香港聖公會的原則及認可的慣例相符的做法;而法團須實行該等工作及宗旨。

(2) 法團須促進海員及其在本地或海外的家人在靈性上、道德上和物質上的利益;在實行上述各宗旨時,法團可使用任何與香港聖公會的原則及認可的慣例相符的方法。

第1條

法團須實行在此之前由海員之家的受託人和由在法團根據原有設立前的香港海員傳道會兩者實行的工作及宗旨,就海員之家的受託人而言,該等工作及宗旨是照顧商船的高級船員及船員,而不論他們的宗教為何,以及為屬航海職類的人及上述的高級船員及船員提供合適的會所或家宅;就香港海員傳道會而言,該等工作及宗旨是為屬航海職類的人提供會所,和提供他們在靈性上的福樂,以及在實行該等工作及宗旨時使用每種與香港聖公會的原則及認可的慣例相符的做法;而法團須實行該等工作及宗旨。

第2條

法團須促進海員及其在本地或海外的家人在靈性上、道德上和物質上的利益;在實行上述各宗旨時,法團可使用任何與香港聖公會的原則及認可的慣例相符的方法。

第4A條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種類或性質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和批予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種類或性質的船隻及其他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以其認為適合的方式和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資金、金錢、股額、股份或證券、保證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質押、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論以有值代價或藉饋贈或捐贈或其他方式),並可在實行法團的宗旨時使用和分發屬於法團的資金收益、本金及其他款項。

第1條

法團有權獲取、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種類或性質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和批予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種類或性質的船隻及其他貨品及實產。

第2條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以其認為適合的方式和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資金、金錢、股額、股份或證券、保證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質押、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論以有值代價或藉饋贈或捐贈或其他方式),並可在實行法團的宗旨時使用和分發屬於法團的資金收益、本金及其他款項。

第5條文件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委員會3名成員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3名成員簽署。

第6條訂立規例的權力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批准下,法團可藉委員會以過半數通過的決議,不時酌情按其認為合宜,為法團的行政和為法團的任何種類的處所及財產的管理,藉規例訂定條文,但對於規例及關於教士的規例中的部分,除非獲海員傳道會同意,否則該等規例不得作任何更改。

第7條
第8條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或藉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33 條

引用此法例

《海員俱樂部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42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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