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聖士提反書院教委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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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士提反書院教委會法團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書院的教委會是一個法人團體,以“聖士提反書院教委會”為法團名稱,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2) 教委會須舉行本條例及章程所指明的會議。
(3) 教委會須由章程所訂定的成員組成,該等成員須按照章程委任及免職。
(4) 主席及秘書須按照章程委任及免職。
書院的教委會是一個法人團體,以“聖士提反書院教委會”為法團名稱,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教委會須舉行本條例及章程所指明的會議。
教委會須由章程所訂定的成員組成,該等成員須按照章程委任及免職。
主席及秘書須按照章程委任及免職。
藉着按香港聖公會所宣認的基督教信仰原則,向香港及其他地方的青少年提供現代的均衡通才教育,繼續和發揚書院原來創校時擬推行的工作;
在《教育條例》()或所指的權力的規限下,設立、贊助、營辦及管理書院以及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其他學校及教育機構;
監察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的表現;
進行及執行任何其他屬慈善性質的合法作為、事工、事業或事情;及
為貫徹上述任何一項宗旨而作出一切所需的、附帶的或有利的事情。
(1) 教委會須具有 —— (a) 本條例所訂明的所有權力及責任;及
(b) 章程所指明的不抵觸本條例的所有權力及責任。
(2) 教委會可按照章程轉授其權力。
本條例所訂明的所有權力及責任;及
章程所指明的不抵觸本條例的所有權力及責任。
教委會可按照章程轉授其權力。
(1) 使用教委會的法團印章蓋章,只可在教委會藉決議授權下進行。
(2) 使用教委會的法團印章蓋章,須由教委會的2名成員簽署認證。
使用教委會的法團印章蓋章,只可在教委會藉決議授權下進行。
使用教委會的法團印章蓋章,須由教委會的2名成員簽署認證。
(1) 章程可載有 —— (a)
(b) 訂定教委會的權力及責任的條文;及
(c) 所有其他有關或附帶而不抵觸本條例的條文。
(2) 在本條例及章程的條文的規限下,以及在須獲香港聖公會常備委員會的事先批准的規限下,教委會可不時採用、更改、修訂、增補或廢除章程。
(3) 章程不是附屬法例。
教委會的組成;
教委會的運作及其開支的管制;
各類的教委會財產及書院財產的管理;及
教委會職能的一般執行情況;
訂定教委會的權力及責任的條文;及
所有其他有關或附帶而不抵觸本條例的條文。
在本條例及章程的條文的規限下,以及在須獲香港聖公會常備委員會的事先批准的規限下,教委會可不時採用、更改、修訂、增補或廢除章程。
章程不是附屬法例。
採用或更改教委會的徽號或多於一個的徽號;及
採用或更改書院的徽號或多於一個的徽號。
(1) 教委會須將以下資料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 (a) 教委會的地址及該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b) 經主席或秘書核證為正確的章程一份以及其任何修訂;及
(c) 經主席或秘書核證為正確的教委會成員姓名以及其任何更改。
(2) 第(1)款所指的通知須於《2006年聖士提反書院法團(聖士提反書院的校董會名稱更改及一般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後的28天內發出;如屬修訂或更改的情況,則須於有關修訂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後的28天內發出。
(3)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均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4) 教委會為根據本條而將任何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時,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教委會為一間無股本的公司。
教委會的地址及該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經主席或秘書核證為正確的章程一份以及其任何修訂;及
經主席或秘書核證為正確的教委會成員姓名以及其任何更改。
第(1)款所指的通知須於《2006年聖士提反書院法團(聖士提反書院的校董會名稱更改及一般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後的28天內發出;如屬修訂或更改的情況,則須於有關修訂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後的28天內發出。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均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教委會為根據本條而將任何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時,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教委會為一間無股本的公司。
(1) 每一名教委會成員、幹事及高級人員及教委會所僱用的任何核數師,如為教委會或代表教委會作出任何作為、行動或事宜,以自己名義被任何人(教委會除外)起訴,須就他為此而招致的所有損失、費用及法律責任獲教委會彌償。
(2)
每一名教委會成員、幹事及高級人員及教委會所僱用的任何核數師,如為教委會或代表教委會作出任何作為、行動或事宜,以自己名義被任何人(教委會除外)起訴,須就他為此而招致的所有損失、費用及法律責任獲教委會彌償。
為免生疑問,《2006年聖士提反書院法團(聖士提反書院的校董會名稱更改及一般修訂)條例》()的實施並不影響根據成立為法團的法人團體的身分。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引用此法例
《聖士提反書院教委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4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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