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廢除並取代《東華醫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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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三院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憑藉已廢除條例而存在的法團須繼續存在。
(2) 法團 —— (a) 稱為Tung Wah Group of Hospitals,並可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
(b) 繼續永久延續;及
(c) 可進行和容受可由法人團體合法進行和容受的其他所有作為及事情。
憑藉已廢除條例而存在的法團須繼續存在。
稱為Tung Wah Group of Hospitals,並可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
繼續永久延續;及
可進行和容受可由法人團體合法進行和容受的其他所有作為及事情。
法團的宗旨及權力;
法團的會員;
董事局;
顧問局;
會議及程序,
(1) 所有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是歸屬法團的不動產,須繼續歸屬法團,年期為各別官契所設定年期的尚餘者,但須受上述官契所載錄和保留的契諾、條件、約定條件、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但書及權力的規限。
(2) 任何其他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是歸屬法團的財產、權利及特權,須按在該日期其歸屬所按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而繼續歸屬法團,而法團須繼續受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規限法團的義務及法律責任的規限。
所有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是歸屬法團的不動產,須繼續歸屬法團,年期為各別官契所設定年期的尚餘者,但須受上述官契所載錄和保留的契諾、條件、約定條件、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但書及權力的規限。
任何其他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是歸屬法團的財產、權利及特權,須按在該日期其歸屬所按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而繼續歸屬法團,而法團須繼續受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規限法團的義務及法律責任的規限。
凡本條例並無規定須由法團在會員大會上行使的法團的任何權力,董事局均可予以行使。
(1) 董事局須就法團的所有交易,安排備存妥善的帳簿。
(2) 上述帳簿須在所有合理時間內公開予任何總理及由行政長官就此而委任的人查閱。
(3) 主席須在其任期屆滿後的6個月內,將法團的帳目報表送交政務司司長,而該帳目報表須 —— (a) 由2名在該帳目報表所涵蓋的年度內擔任總理的人簽署;
(b) 按照第(4)款的規定予以審計;及
(c)
(4) 法團的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須由法團委任的核數師審計,核數師須是一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該核數師須核證帳目報表,並可附加他認為適合的報告(如有的話)予以規限。
(5) 一份經簽署與審計的帳目報表,以及核數師報告(如有的話),須在有關年度終結後的6個月內送交每名 —— (a) 總理;
(b) 在該年度內擔任總理的人;
(c) 顧問局成員;及
(d) 有表決權的會員。
董事局須就法團的所有交易,安排備存妥善的帳簿。
上述帳簿須在所有合理時間內公開予任何總理及由行政長官就此而委任的人查閱。
由2名在該帳目報表所涵蓋的年度內擔任總理的人簽署;
按照第(4)款的規定予以審計;及
法團在上一年度終結時的資產負債帳目;
法團在上一年度的收支帳目;及
法團在上一年度的管理報告。
法團的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須由法團委任的核數師審計,核數師須是一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該核數師須核證帳目報表,並可附加他認為適合的報告(如有的話)予以規限。
總理;
在該年度內擔任總理的人;
顧問局成員;及
有表決權的會員。
每名總理就法團的任何作為而負有的法律責任,法團須向其彌償。
(1) 在顧問局事先批准下,可藉董事局的決議修訂。
(2) 任何上述決議須在憲報刊登,而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須在刊登當日開始實施。
在顧問局事先批准下,可藉董事局的決議修訂。
任何上述決議須在憲報刊登,而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須在刊登當日開始實施。
東華醫院;
廣華醫院;
東華東院;
東華三院黃大仙醫院;
東華三院馮堯敬醫院;及
引用此法例
《東華三院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51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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