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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香港保護兒童會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058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1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香港保護兒童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成立為法團

香港保護兒童會為一個法人團體,須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必須備有和可以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以不時按保護兒童會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該印章。

第3A條保護兒童會的宗旨

(1) 保護兒童會為慈善目的而設立。

(2) 保護兒童會的目標及宗旨是單獨或與社群合作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供或從事促進兒童及其家庭的照顧、教育及社交發展的服務或活動。該等宗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a) 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為照顧兒童及其家庭而提供和營辦日間托兒所、日間育嬰園、住宿育嬰園及其他中心,並提供保護兒童會認為合適的其他服務或設施,並就保護兒童會所提供的上述托兒所、育嬰園、中心、服務及設施徵收保護兒童會在有關情況下認為適當的收費或費用;

(b) 就兒童及其家庭的照顧、教育及社交發展教育公眾;及

(c)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設立、支援及協助設立任何宗旨與保護兒童會相類的慈善機構。

第1條

保護兒童會為慈善目的而設立。

第2條
第a條

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為照顧兒童及其家庭而提供和營辦日間托兒所、日間育嬰園、住宿育嬰園及其他中心,並提供保護兒童會認為合適的其他服務或設施,並就保護兒童會所提供的上述托兒所、育嬰園、中心、服務及設施徵收保護兒童會在有關情況下認為適當的收費或費用;

第b條

就兒童及其家庭的照顧、教育及社交發展教育公眾;及

第c條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設立、支援及協助設立任何宗旨與保護兒童會相類的慈善機構。

第4條保護兒童會的權力
第a條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及享用屬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第aa條
第i條

存款於任何銀行,或投資於由任何銀行發行的其他存款票據;

第ii條

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

第iii條

投資於任何性質的債券;

第iv條

投資於任何商品;或

第v條

投資於保護兒童會認為合適的其他投資;

第ab條

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和承擔任何宗旨與保護兒童會相類的慈善公司、機構、社團或協會的全部或部分財產、資產或法律責任;

第ac條

按保護兒童會認為合適的條款,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屬任何性質或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第b條

興建、重建、拆卸、改動、更改、翻新、保養和修葺保護兒童會所獲取的或該會在其中有權益的任何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對該等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作出任何改善;

第c條

按保護兒童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保護兒童會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債權股證、股額、資金、股份、證券、保證、船隻、貨品、實產、財產及資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質押、批租、出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d條

按保護兒童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借入款項,並在符合《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規定下,以私人或公開募集款項的方式籌集款項;

第e條

接受任何人或政府主管當局或其他團體或組織的捐贈、補助或資助;

第f條

為保護兒童會的僱員及他們的受養人的利益而設立、支持和供款予公積金、退休金和退休計劃及相類的計劃,並向上述任何人批予和支付退休金或酬金,以及以其他方式援助、支持或協助上述任何人;

第g條

概括而言,作出屬附帶於或有助於保護兒童會的目標及宗旨的其他作為及事情。

第5條將財產等歸屬保護兒童會

(1)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第2欄所指明的各片或各幅土地,連同屬於該等土地的所有權利、地役權及從屬權,須歸屬保護兒童會,年期為第3欄內與第2欄相對之處指明的官契或批地條件所訂各別年期的未屆滿部分,但須繳付租金和履行上述官契及批地條件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

(2) 凡歸屬或屬於前法團或為前法團而持有或代前法團持有或以信託形式為前法團而持有的所有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證券、保證、船隻、貨品、實產及其他可動資產,以及所有為前法團的目的而認捐的款項,以及該等款項的所有投資及從該等投資所產生的所有利息、收入及利潤以及該等投資的所有保證,均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移轉、歸屬、屬於保護兒童會,或為保護兒童會而持有或代保護兒童會持有或以信託形式為保護兒童會而持有。

(3) 所有前法團可行使或可強制執行的合約權利及其他權利,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由保護兒童會代替前法團而可予行使。

(4) 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保護兒童會須就前法團的所有債項及法律責任負上法律責任,以及須就履行前法團的所有合約義務及其他義務負上法律責任。

第1條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第2欄所指明的各片或各幅土地,連同屬於該等土地的所有權利、地役權及從屬權,須歸屬保護兒童會,年期為第3欄內與第2欄相對之處指明的官契或批地條件所訂各別年期的未屆滿部分,但須繳付租金和履行上述官契及批地條件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

第2條

凡歸屬或屬於前法團或為前法團而持有或代前法團持有或以信託形式為前法團而持有的所有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證券、保證、船隻、貨品、實產及其他可動資產,以及所有為前法團的目的而認捐的款項,以及該等款項的所有投資及從該等投資所產生的所有利息、收入及利潤以及該等投資的所有保證,均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移轉、歸屬、屬於保護兒童會,或為保護兒童會而持有或代保護兒童會持有或以信託形式為保護兒童會而持有。

第3條

所有前法團可行使或可強制執行的合約權利及其他權利,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由保護兒童會代替前法團而可予行使。

第4條

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保護兒童會須就前法團的所有債項及法律責任負上法律責任,以及須就履行前法團的所有合約義務及其他義務負上法律責任。

第5A條對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彌償

保護兒童會須就執行委員會每名成員因履行或執行其職責或因與履行或執行其職責有關而引起並針對有關成員而提出的任何申索,對有關成員作出彌償,但關乎該成員嚴重疏忽、不誠實或欺詐行為的申索則除外。

第6條會員

保護兒童會由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是香港保護兒童會會員的香港保護兒童會會員,以及由所有按照章程繼續為保護兒童會會員或此後獲接納為保護兒童會會員的人組成。

第7條章程

(1)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香港保護兒童會章程,須繼續為保護兒童會的章程,但該章程可隨時或不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予以修訂或更改,但須受與本條例明文處理的任何事宜有關的本條例條文規限。

(2) 沒有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同意,不得修訂章程。

第1條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香港保護兒童會章程,須繼續為保護兒童會的章程,但該章程可隨時或不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予以修訂或更改,但須受與本條例明文處理的任何事宜有關的本條例條文規限。

第2條

沒有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同意,不得修訂章程。

第8條登記

(1) 保護兒童會須將以下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 (a) 保護兒童會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及

(b) 章程一份以及任何對章程的修訂,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及

(c) 會長、執行委員會成員及秘書的姓名、職業及地址的列表以及在列表內的任何更改,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及

(d) 當其時的保護兒童會會員姓名及地址的列表以及在列表內的任何更改,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2) 按照第(1)款須予登記的每份文件,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的28天內或在任何更改或修訂作出後的28天內(視屬何情況而定)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

(3) 保護兒童會在任何公共登記處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4)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公司註冊處處長所備存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5) 第款所述的列表的登記,即為該列表所述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1條
第a條

保護兒童會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及

第b條

章程一份以及任何對章程的修訂,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及

第c條

會長、執行委員會成員及秘書的姓名、職業及地址的列表以及在列表內的任何更改,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及

第d條

當其時的保護兒童會會員姓名及地址的列表以及在列表內的任何更改,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第2條

按照第(1)款須予登記的每份文件,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的28天內或在任何更改或修訂作出後的28天內(視屬何情況而定)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

第3條

保護兒童會在任何公共登記處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第4條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公司註冊處處長所備存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第5條

第款所述的列表的登記,即為該列表所述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第9條文件的簽立

(1) 須蓋上保護兒童會印章的所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須在2名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該等成員簽署,而該等簽署須視為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和簽立的充分證據。

(2) 執行委員會須負責穩妥保管保護兒童會的法團印章。

第1條

須蓋上保護兒童會印章的所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須在2名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該等成員簽署,而該等簽署須視為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和簽立的充分證據。

第2條

執行委員會須負責穩妥保管保護兒童會的法團印章。

第10條保留條文
51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保護兒童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58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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