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供拍賣頻譜)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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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供拍賣頻譜)規例
經管理局按照指明條款決定為有資格參與某項拍賣;及
沒有經管理局按照指明條款決定為喪失參與該項拍賣的資格;
(1) 使用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的拍賣而釐定。
(2) 本條受、、、、、及規限。
使用所列頻帶內的頻譜的頻譜使用費,須通過按照本規例及指明條款舉行的一項拍賣或一系列的拍賣而釐定。
本條受、、、、、及規限。
(1) 為釐定頻譜使用費,管理局可就某項拍賣,進一步分割所列的頻帶。
(2) 根據第(1)款分割的頻帶部分,須在指明條款中指明。
為釐定頻譜使用費,管理局可就某項拍賣,進一步分割所列的頻帶。
根據第(1)款分割的頻帶部分,須在指明條款中指明。
(1) 如在參與某項拍賣的申請限期屆滿之時,有多於一名合資格競投人,則須為釐定使用有關頻譜的頻譜使用費而舉行該項拍賣。
(2) 該項頻譜使用費的款額,即該項拍賣的結果所釐定、須由成功競投人繳付的款額。
(3) 然而,上述須繳付的款額,不得低於根據就有關頻譜所指明的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
如在參與某項拍賣的申請限期屆滿之時,有多於一名合資格競投人,則須為釐定使用有關頻譜的頻譜使用費而舉行該項拍賣。
該項頻譜使用費的款額,即該項拍賣的結果所釐定、須由成功競投人繳付的款額。
然而,上述須繳付的款額,不得低於根據就有關頻譜所指明的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
(1) 如 —— (a) 在參與某項拍賣的申請限期屆滿之時;或
(b) 在緊接該項拍賣開始之前,
(2) 該項頻譜使用費的款額,即根據就有關頻譜所指明的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
在參與某項拍賣的申請限期屆滿之時;或
在緊接該項拍賣開始之前,
該項頻譜使用費的款額,即根據就有關頻譜所指明的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
(1) 如符合以下所有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在某項拍賣中,有2名或多於2名的成功競投人,屬有關連的競投人;
(b) 該等競投人成功競投的頻譜總額,超逾頻譜上限;及
(c) 管理局按照指明條款,為該等競投人進行另一項拍賣。
(2) 在該另一項拍賣中的成功競投人的出價款額,須納入該競投人須就使用有關頻譜而繳付的頻譜使用費,成為該項使用費的一部分。
(3) 在該另一項拍賣中的出價款額,不得低於根據就有關頻譜所指明的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
(4) 在本條中 ——
在某項拍賣中,有2名或多於2名的成功競投人,屬有關連的競投人;
該等競投人成功競投的頻譜總額,超逾頻譜上限;及
管理局按照指明條款,為該等競投人進行另一項拍賣。
在該另一項拍賣中的成功競投人的出價款額,須納入該競投人須就使用有關頻譜而繳付的頻譜使用費,成為該項使用費的一部分。
在該另一項拍賣中的出價款額,不得低於根據就有關頻譜所指明的頻譜使用費的最低款額。
(1) 使用在3400–3600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純粹為進行特定功能的目的使用該頻譜,而特定功能是指與使用、維持、操作及控制空間物體相關的遙測、追蹤、控制、監察及測試功能,則該使用者無需就純粹為該目的使用該頻譜而繳付頻譜使用費。
(2) 在本條中 ——
使用在3400–3600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純粹為進行特定功能的目的使用該頻譜,而特定功能是指與使用、維持、操作及控制空間物體相關的遙測、追蹤、控制、監察及測試功能,則該使用者無需就純粹為該目的使用該頻譜而繳付頻譜使用費。
(1) 使用在885–890兆赫及930–935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透過位於指定區域的基地電台使用該頻譜,而使用目的純粹是為了在指定區域內提供移動電訊服務,則該使用者無需為使用該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
(2) 使用在885–889兆赫及930–934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使用該頻譜,而使用目的純粹是為了香港與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之間的跨境鐵路操作的通訊及控制事宜,則該使用者無需為使用該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
(3) 管理局可為第(1)款的施行,指明某區域為指定區域。
(4) 管理局須在憲報刊登在指定區域的指明上的細節。
(5) 如《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規例》()就任何頻譜使用而適用,則本條不就該項使用而適用。
(6) 在本條中 ——
使用在885–890兆赫及930–935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透過位於指定區域的基地電台使用該頻譜,而使用目的純粹是為了在指定區域內提供移動電訊服務,則該使用者無需為使用該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
使用在885–889兆赫及930–934兆赫的頻帶內的頻譜的使用者,如獲管理局授權使用該頻譜,而使用目的純粹是為了香港與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之間的跨境鐵路操作的通訊及控制事宜,則該使用者無需為使用該頻譜,繳付頻譜使用費。
管理局可為第(1)款的施行,指明某區域為指定區域。
管理局須在憲報刊登在指定區域的指明上的細節。
如《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規例》()就任何頻譜使用而適用,則本條不就該項使用而適用。
(1) 根據本規例釐定的頻譜使用費,須 —— (a) 以整筆款項的形式繳付;或
(b) 按照第(1A)及(2)款分期每年繳付。
(1A) 為第(1)(b)款的施行,分期繳付的期數,須等於頻譜使用費所涵蓋的有關頻譜使用年數()。
(1B) 為釐定指明年數,不足一年亦須視為一年。
(2) 為施行第(1)(b)款,每期的頻譜使用費如下 —— (a) 就第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將第(1)(a)款提述的整筆款項,除以指明年數;
(b)
(3) 頻譜使用費須按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以整筆款項的形式繳付;或
按照第(1A)及(2)款分期每年繳付。
為第(1)(b)款的施行,分期繳付的期數,須等於頻譜使用費所涵蓋的有關頻譜使用年數()。
為釐定指明年數,不足一年亦須視為一年。
就第一期而言——相等於符合以下說明的款額:將第(1)(a)款提述的整筆款項,除以指明年數;
就附表第1部所列頻帶內的頻譜而言——2.5%;
就附表第2部所列頻帶內的頻譜而言——2%;
就所列頻帶內的頻譜而言——2.5%;
引用此法例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供拍賣頻譜)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6A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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