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電訊(基要服務團燃油組)(豁免)令》。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本命令可引稱為《電訊(基要服務團燃油組)(豁免)令》。
現豁免所指明的每一公司,使其在本命令所適用的牌照發出或續期時無須繳付根據《電訊規例》()須繳付的牌照費。
本命令適用於下述移動無線電系統固定電台牌照及移動無線電系統移動電台牌照,即就僅為於基要服務團燃油組網絡內進行通訊而設置與維持的無線電話的發送與接收電台而發出的牌照。
《電訊(基要服務團燃油組)(豁免)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06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